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О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雖本案已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宣判,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尚未確定,且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案件之審判或執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