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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茲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宣示自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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