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重附民,6,200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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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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