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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平
被 告 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平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五九號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乙○○二人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無罪、被告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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