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16,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度訴字第一0二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二八號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宣判,而本件公訴人或被告迄今尚未提起上訴,是以原告迄於同年三月二十八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之說明,即有未洽,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淑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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