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187,200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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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八號甲○○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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