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65,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0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興邦
法官 吳燁山
法官 傅中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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