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1,附民,352,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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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 告 隆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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