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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坦承經檢察官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惟查本件另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柏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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