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1,訴,863,2004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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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之罪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予以執行羈押,查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所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被告所犯罪責嚴峻,衡諸一般國民經驗法則,亦不無逃亡之虞,倘未予羈押,尚難期其能順利到庭接受審判,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訊問後認仍然存在,爰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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