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1,附民,410,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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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0號
原 告 臺灣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鑑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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