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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三十歲(
右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 ○○○○○○○○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 ○○○○○○○○○○ ○○○○○○○○(外僑入出境查詢記錄端末查詢報表上記載為OKOYE BUMAVENTURE NDUBUI)因強制罪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逾期停留,又無法陳報住居地址,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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