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重附民緝,6,200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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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緝字第六號
原 告 戊○○○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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