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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乙○○
丙○○
甲○○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九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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