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附民,365,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七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