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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被告於偵查中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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