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0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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