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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九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二00一九三七號)。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已經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宋 松 璟
法官 吳 秋 宏
法官 王 綽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 惠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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