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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將其收押。
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經訊問後,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規定,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趙 子 榮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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