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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淑惠
法官 孫曉青
法官 陳德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志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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