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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原名周明元)籍設台北市○○路○段二六五巷三一弄七號三樓之三選任辯護人 沙 洪 律師
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指定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保證金收據一紙可稽(見偵卷第九十頁反面)。
茲被告經本院傳、拘未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孟 良
法官 蘇 嘉 豐
法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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