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訴,718,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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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

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九十號三樓「巧晉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巧晉公司)之負責人,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年初起,連續在上址盜用林翁秀錦、楊榮宗、甲○○及謝雪芳之印章,蓋用於巧晉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萬通商業銀行總行及林英美向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申請開立帳戶所領得而借與梁淑貞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支票上而偽造為發票人,並持往臺北市○○街與其有親戚關係之丙○○住處或臺北市○○○路○段其經營公司向丙○○調借現金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借用期限約二、三個月,屆期丙○○將支票存入銀行提示兌領時,再由銀行通知乙○○前往補蓋原開立帳戶真正發票人印章。

另同年三月間起,乙○○明知巧晉公司已陷於周轉不靈之狀態,竟仍隱瞞事實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上開巧晉公司地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巧晉公司向上開銀行、乙○○向亞太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謝雪芳向萬通商業銀行總行、林英美向上開銀行、風範出版社(由林英美獨資經營)向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申請開立帳戶所領得經謝雪芳、林英美借予乙○○使用之支票,及同前連續偽造之附表二所示支票,並親自背書後,亦持向丙○○調現,詐稱係第三人之客票,信用甚佳,屆期提示定能兌現,使丙○○陷於錯誤,而交付同面額之現款,屆期丙○○將附表一、二所示支票提示,經銀行通知因存款不足或印章不符而退票,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簽發如附表一之支票及偽造附表二、三中楊榮宗、林翁秀錦部分之支票,並均持向丙○○借款部分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等犯行,辯稱:附表二、三偽造甲○○、謝雪芳支票部分是蓋錯印章;

而簽發給告訴人之支票都是二、三個月前簽發的,屆期提示未獲清償,乃因告訴人突然不借我錢,我才跳票,借款當時實無詐欺犯意云云。

惟查: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印章是我的,但支票不是我簽發的,印章放在公司抽屜,鑰匙只有被告及我持有,開票之事我並不知道,是乙○○要我作證時才告訴我等語。

再參酌被告經商多年,使用支票頻繁,且其偽造附表二、三所示甲○○、謝雪芳支票部分即有十九張之多,偽造時間前後達二、三個月之久,金額亦高達新臺幣(下同)一、二千萬元,復有告訴人提出被告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共六十二張、彰化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彰民生字第二000號函附支票影本三十五張、萬通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萬通仁愛字第三一五號函附支票影本四十六張附卷可稽,則被告辯稱蓋錯印章,顯不足採信,被告確有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支票犯行,應堪認定。

次查:被告與告訴人係親戚關係,因親情信任之故,多年來即以巧晉公司、乙○○、林英美、謝雪芳、風範出版社支票向告訴人周轉現金,八十九年初更以偽造林翁秀錦、楊榮宗、甲○○、謝雪芬為發票人名義之支票向告訴人調現,被告調現所使用支票雖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提示仍能獲得清償,然以被告之清償能力而言,誠如被告所辯告訴人突然不借,其支票即跳票,顯然被告係以告訴人後面借得金錢來填補被告先前所開出支票之款項。

又查:參酌被告所使用之支票帳戶中,復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九日、十八日、二十五日、二十九日均有退票註銷紀錄,同年六月十二日成為拒絕往來戶;

林英美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帳號除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有多次退票註銷紀錄外,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三月二日、四月六日、五月十八日、三十一日均有退票註銷紀錄,六月十六日、十九日分別成為拒絕往來戶;

陽信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已成為拒絕往來戶;

,謝雪芳萬通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前已有多次退票註銷紀錄,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五月二日、十五日均有退票註銷紀錄,同年六月十九日成為拒絕往來戶,此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五紙附卷可憑,在在證明被告資金週轉窘困,償債能力欠佳。

復查:依據附表三所示,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所應兌現支票金額六千三百六百六十六萬零六百十元,而依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所應兌現支票金額為七千九百七十七萬一千四百三十元,二者借款起迄期間均約為五十天左右,但借款金額附表一、二與附表三比較,卻增加一千六百十一萬零八百二十元,再參酌被告與告訴人均陳稱借款所開立支票日期約二、三個月期間,顯見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起繼續向告訴人借款時已陷於周轉不靈,而隱瞞無資力之事實仍以開立遠期支票向告訴人借款。

使告訴人陷於錯誤繼續同意借款。

末查:被告開立支票退票後,所經營巧晉公司生財器具竟交付其弟梁志揚宣稱作為抵償之用,亦有違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原則,益證被告有詐欺告訴人意圖。

足證被告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支票上盜蓋如附表二、三所示偽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雖僅對附表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起訴,然公訴人於審理時已就附表三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本院自應併加予審判。

爰審酌被告素行狀況、犯罪原因與手段、家境狀況、教育程度、偽造支票之數量、詐欺之金額、所生危害、其行為後並已償付部分金額,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支票,不論屬於犯人與否,爰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筱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 額 背書人 頁 碼
1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6.17 641,900 乙○○ 偵P472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7.05 897,400 乙○○ 偵P483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7.12 758,000 乙○○ 偵P494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7.13 638,450 乙○○ 偵P505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7.31 750,000 乙○○ 偵P516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07 6,000,000 乙○○ 偵P527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10 793,750 乙○○ 偵P538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13 2,374,000 乙○○ 偵P549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17 641,900 乙○○ 偵P5510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7.10 850,000 乙○○ 偵P5611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7.15 894,300 乙○○ 偵P5712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7.29 850,000 乙○○ 偵P5813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7.31 824,100 乙○○ 偵P5914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0 750,000 乙○○ 偵P6015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2 894,750 乙○○ 偵P6116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3 744,800 乙○○ 偵P6217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24 3,000,000 乙○○ 偵P6318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27 3,500,000 乙○○ 偵P6419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7.19 3,800,000 乙○○ 偵P6520 巧晉公司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2 836,900 乙○○ 偵P6621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3 1,600,000 偵P6822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22 734,000 偵P6923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28 871,900 偵P7024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30 3,000,000 偵P7125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7.09 5,000,000 偵P7226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2 5,000,000 偵P7327 乙○○ 亞太南京東行 AZ0000000 00.06.13 2,500,000 偵P7428 謝雪芳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20 730,000 乙○○ 偵P7629 謝雪芳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7.12 937,100 乙○○ 偵P7730 林英美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6.20 850,000 乙○○ 偵P8831 林英美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6.22 894,360 乙○○ 偵P8932 林英美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7.05 849,500 乙○○ 偵P9033 林英美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7.15 873,150 乙○○ 偵P9134 林英美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7.26 837,000 乙○○ 偵P9235 林英美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7.30 850,000 乙○○ 偵P9336 林英美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2 571,300 乙○○ 偵P9437 林英美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25 871,300 乙○○ 偵P9538 林英美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25 894,740 乙○○ 偵P9639 林英美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30 875,500 乙○○ 偵P9740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6.22 798,350 乙○○ 偵P99 吳林英美
41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6.25 805,700 乙○○ 偵P100 吳林英美
42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6.30 847,750 乙○○ 偵P101 吳林英美
43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6.30 834,400 乙○○ 偵P102 吳林英美
44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8 881,750 乙○○ 偵P103 吳林英美
45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8 974,700 乙○○ 偵P104 吳林英美
46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20 938,400 乙○○ 偵P105 吳林英美
47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22 937,100 乙○○ 偵P106 吳林英美
48 風範出版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25 947,500 乙○○ 偵P107 吳林英美
合計 67,145,750
附表二:(頁次係指偵查卷頁次)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銀 行 支票 號碼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背書人 發票人即原戶名 偽造印文
一 楊榮宗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15 1,374,400 乙○○ 楊榮宗 P79巧晉公司
二 楊榮宗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6.20 937,140 乙○○ 楊榮宗 P80巧晉公司
三 楊榮宗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7.31 831,900 乙○○ 楊榮宗 P81巧晉公司
四 林翁秀錦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6.15 894,670 乙○○ 林翁秀錦P83巧晉公司
五 林翁秀錦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6.20 893,770 乙○○ 林翁秀錦P84巧晉公司
六 林翁秀錦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6.28 971,500 乙○○ 林翁秀錦P85巧晉公司
七 林翁秀錦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7.31 894,600 乙○○ 林翁秀錦P86巧晉公司
八 甲○○ 陽信銀民生行 AZ0000000 00.06.10 849,750 乙○○ 甲○○ P109林英美
九 甲○○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6.10 849,300 乙○○ 甲○○ P110林英美
一0 甲○○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6.30 870,000 乙○○ 甲○○ P111林英美
一一 甲○○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0 905,750 乙○○ 甲○○ P112林英美
一二 甲○○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0 735,200 乙○○ 甲○○ P113林英美
一三 甲○○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0 817,700 乙○○ 甲○○ P114林英美
一四 甲○○ 第一銀忠孝行 KZ0000000 00.07.16 800,000 乙○○ 甲○○ P115林英美
合計: 12,625,680
附表三:
編號 偽造後補蓋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 額 原發票人 頁 碼發票人 即偽造印文
一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77乙○○
二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78乙○○
三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79乙○○
四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80乙○○
五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81乙○○
六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83乙○○
七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85乙○○
八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87乙○○
九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92乙○○
一0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MZ0000000 00.04.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91乙○○
一一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96乙○○
一二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97乙○○
一三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98乙○○
一四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 院P99乙○○
一五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00乙○○
一六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03乙○○
一七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05乙○○
一八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06乙○○
一九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0 林翁秀錦院P107乙○○
二0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08乙○○
二一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10乙○○
二二 巧晉公司 彰銀民生分行 89.05.00 000000 林翁秀錦院P111乙○○
二三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61乙○○
二四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67乙○○
二五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69乙○○
二六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71乙○○
二七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73乙○○
二八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77乙○○
二九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75乙○○
三0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79乙○○
三一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83乙○○
三二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85乙○○
三三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87乙○○
三四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0 謝雪芳 院P189乙○○
三五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93乙○○
三六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91乙○○
三七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95乙○○
三八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97乙○○
三九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99乙○○
四0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201乙○○
四一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203乙○○
四二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38乙○○
四三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205乙○○
四四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14乙○○
四五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4.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16乙○○
四六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24乙○○
四七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28乙○○
四八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32乙○○
四九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30乙○○
五0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34乙○○
五一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40乙○○
五二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36乙○○
五三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42乙○○
五四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44乙○○
五五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0 楊榮宗 院P122乙○○
五六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46乙○○
五七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48乙○○
五八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54乙○○
五九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50乙○○
六0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AZ0000000 00.05.00 000000 楊榮宗 院P152乙○○
六一 巧晉公司 萬通銀行總行 89.05.00 000000 謝雪芳 院P158乙○○
合計: 63,6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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