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訴,941,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民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乙○○
(即何
斐源)
選任辯護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甲○○ 男 民
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