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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押)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等均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乙○○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陳 慧 萍
法 官 吳 佳 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博 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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