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張雲雲
代 理 人 溫惠美律師
被 告 甲○○○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男 三十九歲(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七日生)
代 理 人 李威廷律師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蔡如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