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即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九號裁定駁回自訴,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夢蘋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
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