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附民,405,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訴訟代理人 吳綺怡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貳、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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