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附民,468,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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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吳秋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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