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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 ○
乙 ○ ○
丁 ○ ○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丙○○○、甲○○、乙○○、許蕙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七號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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