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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3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03號、第11410號、第14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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