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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戶台北市○○區○○路二段一巷三十四號
二樓(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逃亡多年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且連續涉犯多起加重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婷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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