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訴,1141,2005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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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乙○○

六號之一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嫌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被告乙○○又連續犯案,且有同案被告尚未到案,有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將被告二人羈押,又分別延長羈押期間,茲查被告二人所犯均係重罪,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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