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裁定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