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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93年12月17日將其羈押,並於94年3 月14日裁定自94年3 月17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因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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