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訴,1687,200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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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35歲民
一號七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華僑,於本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又有共犯劉后強在逃,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將其收押,又於94年3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茲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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