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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交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靜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靜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靜華因被告甲○○涉嫌遺棄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恆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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