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交附民,10,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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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六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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