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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因缺錢花用,明知龔之光(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號案件通緝中)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小江」、「慶哥」、「小葉」等三名成年男子尋找經濟情況不佳惟無信用不良紀錄之人而假借該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及向銀行申請支票使用,有以之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止,因其前在臺北縣樹林市某電動玩具店內認識戊○○,知其缺錢花用,遂將戊○○介紹予「小江」、龔之光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戊○○提供其身分證而為「小江」等人擔任原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三七巷二弄一之四號五樓之馥源有限公司(下稱馥源公司,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核准設立,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改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二二五號四樓之一)之名義負責人,並於「小江」電話聯繫時,負責為其聯絡戊○○,而依「小江」指示分別將戊○○帶至「小江」指定之臺北市○○區○○路之臺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附近之咖啡廳、臺北縣樹林火車站、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下稱玉山銀行)附近咖啡廳等處與「小江」會合,乙○○每次依「小江」指示將戊○○帶至指定地點後,均可獲得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代價,乙○○並於各次辦理事項後二、三日於臺北縣樹林市某電動玩具店將「小江」給予之二千元至三千元轉交予戊○○,以作為擔任馥源公司負責人之代價。
「小江」則先後於下列時間,帶同戊○○以馥源公司負責人身分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高雄企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等處辦理相關事項:㈠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負責人變更、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㈡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前往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三九三號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領取該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開立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之支票;
㈢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修正章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㈣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四十八號之高雄企銀臺北分行開立馥源公司所有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帳戶,並領取支票,領得支票後旋將支票交付「小江」,以供該詐欺集團使用;
㈤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前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所營事業變更、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事宜;
㈥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三段二十號之臺灣中小企銀東臺北分行,開立馥源公司所有之帳號為00000000000號之支票存款帳戶,並領取支票後亦將支票交付「小江」,以供該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之龔之光、「小江」等人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止,由龔之光等人出面以「楊臺生」、「洪文龍」、「蔡家福」等假名,在臺北市○○區○○路四一0號二樓之營業處所,以馥源公司之名義用電話或傳真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聯公司)等廠商詢價及訂購貨品,並分別交付部分廠商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馥源公司支票作為訂金(龔之光等詐欺集團詐購之對象、貨品、數量、金額及交付之支票均詳如附表所示),以示其屆期如數支付貨款之意,致使保聯公司等廠商陷於錯誤而分別依其指示送交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嗣因龔之光等人所交付附表所示之各紙支票屆期未兌現,且部分廠商迄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經保聯公司等廠商派員前往馥源公司查看,發覺業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戊○○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二、案經保聯公司、森猛有限公司、財煦企業有限公司、曄昌實業有限公司、奕廣企業有限公司、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王膠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巨原企業有限公司、捷傲有限公司、山銳股份有限公司、海匯企業有限公司、億元陶瓷工業有限公司、騰鷁企業有限公司、光鈴興業有限公司、瑋瑩國際有限公司、臺北壁紙實業有限公司、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檳皇企業有限公司、甲○○○、鶯達企業有限公司、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錩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欣衡器有限公司、日谷國際有限公司、掌中寶科技有限公司、南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益全工業社、美吉樂有限公司、浩奇實業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介紹另案被告戊○○予「小江」以上開代價擔任馥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申領支票,且每次依「小江」指示將另案被告戊○○帶至指定地點後,即可自「小江」處獲得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代價等事實(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三頁、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其並不知「小江」等人所成立之公司及所開設之帳戶會供作詐騙集團使用云云。
經查:㈠另案被告龔之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小江」等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分別以「楊臺生」、「洪文龍」、「蔡家福」等假名,先後佯以馥源公司之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保聯公司等廠商訂購貨物,而所交付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且部分廠商迄今未獲償付任何款項等情,業經證人即於本院本案及另案(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被告戊○○詐欺案件)審理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之告訴人保聯公司之劉吉星及曾姝、森猛有限公司之李忠樺及李孟珍、財煦企業有限公司之謝含笑、曄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林志昌、奕廣企業有限公司之簡玉美、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洪神助、海王膠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干雅君及梁金鳳、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馬慈敏、巨原企業有限公司之呂冠儀、捷傲有限公司之劉慧、山銳股份有限公司之蘇文進、海匯企業有限公司之林淑麗、億元陶瓷工業有限公司之丙○○、騰鷁企業有限公司之江秀月、光鈴興業有限公司之侯文信、瑋瑩國際有限公司之丁○○、臺北壁紙實業有限公司之蔡瑞祥、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楊坤璋、檳皇企業有限公司之李麗雲及趙華珍、甲○○○之簡武義、鶯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林淑滿、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之柯繼明、錩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賴憲銘、日谷國際有限公司之邱心怡、掌中寶科技有限公司之黃淵基、南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何燈輝、益全工業社之柯全福及柯智鳳、美吉樂有限公司之游源在、浩奇實業有限公司之葉玲分別於偵查、審理中指(證)訴綦詳,且有馥源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企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二高銀北字第108 號函、玉山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玉新莊(存)字第九一00六0四號函、玉山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玉新莊字第0四0六二一0三號函、臺灣中小企銀東臺北分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九三東北字第一0二一二號函暨各函檢附之支票存款開戶資料、支票存款存戶退票事故資料查詢資料、支票往來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廠商提出之訂購單、發票、出貨單、支票等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馥源公司登記案卷核閱無誤,足見如附表所示保聯公司等廠商確有受另案被告龔之光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而交付財物且未獲付款之情形。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與被告係在臺北縣樹林市電動玩具店認識,當時其並無固定之工作,被告表示可以為其介紹賺錢之機會,於是介紹其擔任馥源公司負責人,也介紹其前往銀行開戶,辦理負責人登記時,事後從被告處取得三千元之代價,開戶後則每次從「小江」處獲得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被告並向其表示只要出名即可,不會有事情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審判筆錄第二至七頁),此復為被告所不否認,惟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開立帳戶並領取支票使用之行為,本因而負有一定之財產責任,而公司負責人更須為經營公司負起相關決策經營之責任,如「小江」等人確屬正當設立公司以經營之人,何須透過被告尋找不認識之人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及向銀行開戶申領支票使用?而經由被告介紹擔任馥源公司負責人之另案被告戊○○不僅無須負責相關業務,且只需要出名擔任負責人、開立帳戶申領支票每次即可獲得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此亦與常情相違,被告又如何能對此毫無生疑?㈢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與「小江」也是在電動玩具店認識,不知道「小江」從事何工作,也不知道另案被告龔之光、「小江」、「慶哥」、「小葉」等人之年籍資料,平時以行動電話與「小江」聯絡,沒有其他方式找到「小江」等人,「小江」知道伊缺錢,所以要求伊代為介紹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小江」會查詢伊介紹之人的信用狀況,因伊曾經有拒絕往來之紀錄,信用不好,所以「小江」不要伊擔任公司負責人,伊只需要每次依照「小江」指示,將另案被告戊○○帶至指定地點即可獲得二千元至五千元之報酬等情(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而擔任公司負責人及申領發票使用都必須擔負一定之民事上責任,不可能任意尋找不相識之人,已如前述,再者,為友人連絡相關人事,本為普通之事,僅舉手之勞,然被告不僅為不熟識之「小江」尋找公司負責人之人頭,且僅僅為「小江」聯繫同案被告戊○○如此簡易之事,竟即可獲得每次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高額報酬,其辯稱不知「小江」等人設立公司、請領支票可能作為詐騙工具使用,孰人能信?況被告亦坦承:因為「小江」每次都不讓伊陪同,所以也覺得「小江」怪怪的,每次都會告訴另案被告戊○○,簽名時自己要看清楚等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頁),足見被告介紹另案被告戊○○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開立帳戶領取支票之際,客觀上當可預見該公司及所提供他人使用之支票可能遭他人作為犯罪之用,而被告明知上開事實猶介紹另案被告戊○○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開立帳戶領取支票供不相識之第三人使用,自難謂無幫助之故意。
是被告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另公訴意旨原指被告與「小江」等人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介紹另案被告戊○○,惟查:被告始終堅稱除依據「小江」指示將另案被告戊○○帶至指定地點外,從來沒有帶著另案被告戊○○一起去辦理公司登記或去銀行開戶,也沒有參與向附表所示保聯公司等廠商詐購貨物之行為等語,而證人即另案被告戊○○亦證述:帶伊去辦理公司登記及前往銀行開戶的都不是被告等詞;
證人曾佳仁、楊坤璋、趙華珍、簡武義、柯繼明、林淑滿、邱心怡、李麗雲、葉玲、黃淵基、賴憲銘、曾姝、李孟珍、謝含笑、蘇文進、柯智鳳、簡玉美、呂冠儀、戴志明、蘇健靜則分別於本院本案及另案審理中當庭指認與其等接洽訂貨之人並非在庭之被告或另案被告戊○○(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審判筆錄第二、三頁、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卷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審判筆錄第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頁、同日【下午】審判筆錄第五、八、十五、十六頁、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審判筆錄第四、七、九、十一、十三、十六、十九頁、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四、七、十頁、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審判筆錄第四頁),是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小江」等詐欺集團所為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自己犯詐欺罪之意思,介紹另案被告戊○○予「小江」認識,不能證明被告所為或其犯意係與「小江」等人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此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認為被告應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十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在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與另案被告戊○○、龔之光係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依各被害公司之承辦人員及相關證人於偵審中之證述內容,均無從認定被告確曾參與施用詐術之行為,而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與由另案被告龔之光及真實年籍均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間有何犯意之聯絡,揆諸前揭之說明,自難論以共同正犯,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從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先後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至公訴意旨雖未敘及另案被告龔之光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涉有如附表編號三十之詐欺取財犯行,然該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當庭補充在案(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審判筆錄第四頁),且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其為圖小利,轉介他人從事不法行為,助長他人詐騙犯罪歪風,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且迄今均未賠償相關被害人,然於犯罪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目前亦有正當工作,有在職證明書一紙附本院卷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每次可取得二至五千元之代價,共計領取四、五次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筆錄第二頁),是上開款項自屬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然該款項業經花用殆盡,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①廠商名稱 │①訂貨日期、│①通知交貨地│①貨品是否│付款情形 │備註│
│ │②統一編號 │ 貨品及金額│ 點 │交付?交貨│ │ │
│ │③負責人 │ │ │時間及地點│ │ │
│ │④廠商地址 │ │ │? │ │ │
│ │⑤承辦人 │ │ │ │ │ │
│ │⑥馥源洽談者│ │ │ │ │ │
├──┼──────┼──────┼──────┼─────┼───────┼──┤
│一 │①保聯企業股│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91.06.25│①簽發票號 │ │
│ │份有限公司 │91.05.21 │通知送貨地點│出貨至華滿│AE0000000 │ │
│ │②00000000 │訂購炫光棒七│為華滿倉儲(│倉儲。 │支票作為定金:│ │
│ │③劉吉昌 │千支/ │林口鄉○○路│ │發票日91.07.05│ │
│ │④台中縣豐原│訂單金額四十│六七之六號)│ │金額132300元 │ │
│ │市○○路○段│四萬一千元。│ │ │付款人:玉山銀│ │
│ │四八四巷四六│(未稅價) │ │ │行新莊分行 │ │
│ │弄十七號 │ │ │ │②該票於 │ │
│ │⑤曾姝 │ │ │ │91.07.05退票 │ │
│ │⑥蔡家福(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經曾姝指認即│ │ │ │足。 │ │
│ │龔之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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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①森猛有限公│①訂購單: │ │①出貨單:│①未為任何付款│ │
│ │司 │91.06.18 │ │91.06.21出│(言明貨到倉儲│ │
│ │②00000000 │薰香燈及精油│ │貨至華滿倉│後即可收取現金│ │
│ │③郭俊松 │五百組/ │ │儲。 │) │ │
│ │④台北縣土城│訂單金額三十│ │ │ │ │
│ │市○○路三一│二萬五千元(│ │ │ │ │
│ │號一樓 │未稅價) │ │ │ │ │
│ │⑤李孟珍 │ │ │ │ │ │
│ │⑥蔡家福(李│ │ │ │ │ │
│ │孟珍稱蔡家福│ │ │ │ │ │
│ │即為龔之光)│ │ │ │ │ │
├──┼──────┼──────┼──────┼─────┼───────┼──┤
│三 │①財煦企業有│①訂購單: │①91.05.29、│①銷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⒈91.04.30 │91.06.17通知│⒈91.05.29│⒈AE0000000 │ │
│ │②00000000 │不銹鋼珠鍊二│送貨地點大祥│不銹鋼珠鍊│支票: │ │
│ │③黃永鑫 │萬尺/ │倉儲(桃園縣│二萬尺/ │發票日91.07.25│ │
│ │④台北縣三重│金額九萬三千│龜山鄉公西村│金額九萬三│金額97650元 │ │
│ │市○○○路三│元。 │一鄰十號)。│千元。 │付款人:玉山銀│ │
│ │一五巷六弄四│⒉91.05.21 │ │⒉91.06.17│行新莊分行/ │ │
│ │九號一樓 │不銹鋼珠鍊四│ │不銹鋼珠鍊│該票於 │ │
│ │⑤謝含笑 │萬尺/ │ │二十萬尺/│91.07.25退票 │ │
│ │⑥洪文龍( │金額十八萬六│ │金額八十七│,理由為存款不│ │
│ │經謝含笑指認│千元。 │ │萬六千元。│足,拒往。 │ │
│ │即龔之光) │⒊91.05.21 │ │②請款單:│ │ │
│ │ │不銹鋼珠鍊八│ │⒈五月份:│ │ │
│ │ │萬尺/ │ │金額九萬七│ │ │
│ │ │金額三十四萬│ │千六百五十│ │ │
│ │ │五千元。 │ │元(未稅價│ │ │
│ │ │⒋91.05.21 │ │九萬三千元│ │ │
│ │ │不銹鋼珠鍊八│ │) │ │ │
│ │ │萬尺/ │ │⒉六月份:│ │ │
│ │ │金額三十四萬│ │金額八十九│ │ │
│ │ │五千元。(均│ │萬七千九百│ │ │
│ │ │為未稅價) │ │元(未稅價│ │ │
│ │ │②發票: │ │八十七萬六│ │ │
│ │ │⒈91.05.20 │ │千元) │ │ │
│ │ │金額九萬七千│ │ │ │ │
│ │ │六百五十元 │ │ │ │ │
│ │ │⒉91.06.04 │ │ │ │ │
│ │ │金額四十五萬│ │ │ │ │
│ │ │九千九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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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①曄昌實業有│①訂購單 │①林志昌之陳│①日通貨運│①付款支票 │ │
│ │限公司 │⒈91.04.30 │ 述: │公司貨物簽│⒈ │ │
│ │②00000000 │吹風機六百十│送貨至桃園物│收單: │TPA0000000支票│ │
│ │③林志昌 │六支/ │流倉儲。 │⒈91.04.23│: │ │
│ │④台南縣永康│金額十一萬六│ │⒉91.04.29│發票日91.06.30│ │
│ │鄉○○○○路│千二百元。 │ │⒊91.05.22│金額100000元 │ │
│ │二七九巷二弄│⒉91.05.14 │ │⒋91.05.24│付款人:高雄企│ │
│ │四三號 │吹風機二百八│ │⒌91.06.06│銀台北分行/ │ │
│ │⑤(無) │十支/ │ │ │該票於 │ │
│ │⑥先稱洪先生│金額六萬三千│ │②新竹貨運│91.07.02退票 │ │
│ │,另稱吳先生│二百八十元。│ │簽收單 │,理由為存款不│ │
│ │) │⒊91.05.22 │ │ │足。 │ │
│ │ │吹風機八百八│ │ │ │ │
│ │ │十支/ │ │→→收貨人│⒉ │ │
│ │ │金額十九萬四│ │簽章欄均蓋│AE0000000支票 │ │
│ │ │千一百元。 │ │用馥源公司│: │ │
│ │ │⒋91.06.11 │ │收發章及統│發票日91.07.05│ │
│ │ │吹風機六百支│ │一發票專用│金額182841元 │ │
│ │ │(未出貨) │ │章 │付款人:玉山銀│ │
│ │ │(上開價格均│ │ │行新莊分行 │ │
│ │ │為未稅價) │ │ │/該票於 │ │
│ │ │ │ │ │91.07.05退票 │ │
│ │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 │ │ │ │足。 │ │
│ │ │ │ │ │ │ │
│ │ │ │ │ │⒊ │ │
│ │ │ │ │ │TPA0000000支票│ │
│ │ │ │ │ │: │ │
│ │ │ │ │ │發票日91.07.30│ │
│ │ │ │ │ │金額144480元 │ │
│ │ │ │ │ │付款人:高雄企│ │
│ │ │ │ │ │銀台北分行 │ │
│ │ │ │ │ │/該票於 │ │
│ │ │ │ │ │91.08.01退票 │ │
│ │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 │ │ │ │足及拒絕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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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①奕廣企業有│①訂購單 │ │簡玉美稱:│①簽發票號 │未出│
│ │限公司 │91.05 │ │因為看到龔│AE0000000 │貨 │
│ │②00000000 │驗鈔筆六千支│ │之光在馥源│支票: │ │
│ │③簡玉美 │/ │ │公司,所以│發票日91.07.05│ │
│ │④台北縣中和│金額四十萬元│ │出來後就向│金額120000元 │ │
│ │市○○路三八│(未稅價) │ │警局備案,│付款人:玉山銀│ │
│ │四號一樓 │ │ │所以馥源公│行新莊分行 │ │
│ │⑤簡玉美 │ │ │司之訂貨並│ │ │
│ │⑥洪文龍及楊│ │ │沒有出貨,│ │ │
│ │臺生(簡玉美│ │ │支票也沒有│ │ │
│ │是到馥源公司│ │ │拿去兌現。│ │ │
│ │時與此二人交│ │ │ │ │ │
│ │換名片取得該│ │ │ │ │ │
│ │二人名片,該│ │ │ │ │ │
│ │二張名片是不│ │ │ │ │ │
│ │同的人給的)│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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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①瑞龍橡膠工│①訂購單 │①洪神助陳述│①送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業股份有限公│91.05.15 │:送貨至桃園│91.06.15交│AN0000000支票 │ │
│ │司 │泡棉積木二千│大祥倉儲。 │貨。 │: │ │
│ │②00000000 │四百套/ │ │ │發票日91.07.01│ │
│ │③洪沛 │金額四十一萬│②91.06.11 │ │金額436800元 │ │
│ │④台北市士林│六千元(未稅│通知送貨地點│ │付款人:台灣企│ │
│ │區○○街二一│) │大祥倉儲。 │ │銀東台北分行。│ │
│ │0巷二八號一│ │ │ │②該票於 │ │
│ │樓 │ │ │ │91.07.02退票 │ │
│ │⑤洪神助 │ │ │ │,理由為存款不│ │
│ │⑥楊臺生(經│ │ │ │足。 │ │
│ │洪神助指認即│ │ │ │ │ │
│ │為龔之光) │ │ │ │ │ │
├──┼──────┼──────┼──────┼─────┼───────┼──┤
│七 │①海王膠帶實│①訂購單 │①干雅君之陳│①送貨單 │①簽發票號 │ │
│ │業股份有限公│⒈FUX-020-4 │述:送貨至華│⒈91.06.13│AE0000000支票 │ │
│ │司 │訂單,膠帶四│滿倉儲及大祥│SK-101PL貨│: │ │
│ │②00000000 │千捲/ │倉儲。 │品一百七十│發票日91.07.25│ │
│ │③干周桂華 │金額四十四萬│ │五箱(大祥│金額808500元 │ │
│ │④台北縣五股│元。 │ │倉儲簽收)│付款人:玉山銀│ │
│ │鄉○○路○段│⒉FUX-020-3 │ │⒉91.06.13│行新莊分行 │ │
│ │十二號三樓 │訂單,膠帶三│ │SK-101PL貨│(未兌現) │ │
│ │⑤梁金鳳 │千捲/ │ │品一百七十│ │ │
│ │⑥楊臺生(經│金額三十三萬│ │五箱(大祥│ │ │
│ │梁金鳳指認即│元。 │ │倉儲簽收)│ │ │
│ │為龔之光) │⒊FUX-020-2 │ │⒊91.06.14│ │ │
│ │ │單,膠帶五千│ │SK-101PL貨│ │ │
│ │ │捲/ │ │品一百七十│ │ │
│ │ │金額五十五萬│ │五箱(馥源│ │ │
│ │ │元。 │ │公司簽收)│ │ │
│ │ │⒋FUX-020-2 │ │⒋91.06.14│ │ │
│ │ │單,膠帶二千│ │SK-101PL貨│ │ │
│ │ │捲/ │ │品一百七十│ │ │
│ │ │金額二十二萬│ │五箱(馥源│ │ │
│ │ │元。 │ │簽收) │ │ │
│ │ │⒌FUX-020-1 │ │⒌91.06.19│ │ │
│ │ │單,膠帶二千│ │SK-101WR貨│ │ │
│ │ │捲/ │ │品二百箱(│ │ │
│ │ │金額二十二萬│ │華滿倉儲簽│ │ │
│ │ │元。 │ │收) │ │ │
│ │ │(均為未稅價│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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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①恆逸資訊股│①91.06.24 │①馬慈敏之陳│①馬慈敏之│①簽發票號 │ │
│ │份有限公司 │WIN98中文隨 │述:送至馥源│陳述: │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版二百五十套│公司(臺北市│91.06.25送│: │ │
│ │③劉吉雄 │/金額八十萬│長春路四一0│至馥源公司│發票日91.06.28│ │
│ │④台北市松山│元(含稅價)│號二樓) │ │金額800000元 │ │
│ │區○○○路九│ │ │ │付款人:玉山銀│ │
│ │九號九樓之三│ │ │ │行新莊分行 │ │
│ │,之四 │ │ │ │(未兌現) │ │
│ │⑤馬慈敏 │ │ │ │ │ │
├──┼──────┼──────┼──────┼─────┼───────┼──┤
│九 │①巨原企業有│①發票 │①呂冠儀之陳│①送貨明細│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91.06.05 │述: │表: │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晶晶膠帶九千│送貨至華滿倉│91.06.24 │: │ │
│ │③李熙賢 │六百盒/ │儲。 │華滿倉儲簽│發票日91.07.05│ │
│ │④台北縣樹林│三十六萬四千│ │收。 │金額109000元 │ │
│ │市○○街五六│八百元(未稅│ │ │付款人:玉山銀│ │
│ │之一號 │價) │ │ │行新莊分行 │ │
│ │⑤呂冠儀 │ │ │ │②該票於九十一│ │
│ │⑥洪文龍、楊│ │ │ │年七月五日退票│ │
│ │台生(經呂冠│ │ │ │,理由為存款不│ │
│ │儀指認即為龔│ │ │ │足。 │ │
│ │之光) │ │ │ │ │ │
├──┼──────┼──────┼──────┼─────┼───────┼──┤
│十 │①捷傲有限公│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送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司 │91.05.13 │通知送貨至華│91.06.24華│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皮頭鉛筆一百│滿倉儲。 │滿倉儲簽收│: │ │
│ │③汪忠棋 │六十一箱/金│ │。 │發票日91.07.04│ │
│ │④台北縣汐止│額四十六萬三│ │ │金額139000元 │ │
│ │市○○路○段│千六百八十元│ │ │付款人:玉山銀│ │
│ │三六九巷二十│(未稅價) │ │ │行新莊分行 │ │
│ │號 │②發票: │ │ │(捷傲收受日為│ │
│ │⑤劉慧、何雁│91.06.24 │ │ │91.05.21) │ │
│ │ 南 │皮頭鉛筆一萬│ │ │(未兌現) │ │
│ │⑥蔡家福、 │一千五百九十│ │ │ │ │
│ │ 洪先生 │二筒/金額四│ │ │ │ │
│ │ │十八萬六千八│ │ │ │ │
│ │ │百六十四元 │ │ │ │ │
├──┼──────┼──────┼──────┼─────┼───────┼──┤
│十一│①山銳股份有│①訂購單: │①蘇文進之陳│①蘇文進之│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91.05.31 │述:送貨至華│陳述: │ │ │
│ │②00000000 │塑膠積木三千│滿倉儲。 │91.06.26送│ │ │
│ │③蘇文進 │五百二十八套│ │貨至華滿倉│ │ │
│ │④台北市松山│/ │ │儲。 │ │ │
│ │區○○○路一│金額五十萬零│ │ │ │ │
│ │七九號一一樓│九百七十六元│ │ │ │ │
│ │之四 │(未稅價) │ │ │ │ │
│ │⑤蘇文進 │ │ │ │ │ │
│ │⑥洪先生、楊│ │ │ │ │ │
│ │臺生(經蘇文│ │ │ │ │ │
│ │進指認即為龔│ │ │ │ │ │
│ │之光) │ │ │ │ │ │
├──┼──────┼──────┼──────┼─────┼───────┼──┤
│十二│①海匯企業有│①訂購單 │ │①收據: │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⒈91.05.23 │ │91.06.20華│ │ │
│ │②00000000 │膠帶二千捲/│ │滿倉儲簽收│ │ │
│ │③陶金銘 │金額二八萬元│ │②銷貨單:│ │ │
│ │④台北縣新莊│⒉91.06.11 │ │91.06.20出│ │ │
│ │市○○路四八│膠帶一千捲/│ │貨 │ │ │
│ │七號 │金額十四萬元│ │ │ │ │
│ │⑤林淑麗 │②發票: │ │ │ │ │
│ │⑥洪文龍 │91.06.30 │ │ │ │ │
│ │ │膠帶三千只/│ │ │ │ │
│ │ │四四萬一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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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①億元陶瓷工│①訂購單 │①丙○○之陳│①送貨單:│①未付款。 │ │
│ │業有限公司 │91.05.10 │述:91.06.25│91.06.24 │ │ │
│ │②00000000 │馬克杯二萬零│送貨至華滿倉│送貨至華滿│ │ │
│ │③陳登龍 │十六個/ │儲 │倉儲。 │ │ │
│ │④台北縣鶯歌│金額四十六萬│ │ │ │ │
│ │鎮○○○路二│零三百六十八│ │ │ │ │
│ │二三巷六弄七│元(未稅價)│ │ │ │ │
│ │號 │ │ │ │ │ │
│ │⑤丙○○ │ │ │ │ │ │
│ │⑥蔡家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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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①騰鷁企業有│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送貨單:│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91.06 │通知送貨至華│91.06.25出│ │ │
│ │②00000000 │咖啡杯八千零│滿倉儲。 │貨至華滿倉│ │ │
│ │③江建國 │四十組/ │ │儲。 │ │ │
│ │④台北縣蘆洲│金額四十萬二│ │ │ │ │
│ │市○○街二0│千元(未稅價│ │ │ │ │
│ │七巷四四號 │) │ │ │ │ │
│ │⑤江秀月 │ │ │ │ │ │
│ │⑥洪文龍(依│ │ │ │ │ │
│ │江秀月稱均以│ │ │ │ │ │
│ │電話聯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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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①光鈴興業有│①訂購單: │①侯文信之陳│①侯文信之│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⒈訂單號碼FU│述:送貨至華│陳述: │ │ │
│ │②00000000 │X-074: │滿倉儲。 │⒈91.06.20│ │ │
│ │③侯文信 │魔髮捲九千三│ │送至華滿倉│ │ │
│ │④台北縣三重│百六十組/ │ │儲。 │ │ │
│ │市○○街一一│金額三十六萬│ │⒉91.06.26│ │ │
│ │九號一樓 │七千二百元 │ │送至華滿倉│ │ │
│ │⑤侯文信 │⒉91.06.17 │ │儲。 │ │ │
│ │⑥楊臺生(經│酒博士釀造機│ │ │ │ │
│ │侯文信指認即│一百五十台/│ │ │ │ │
│ │龔之光) │金額二十五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 │⒊91.06.17 │ │ │ │ │
│ │ │酒博士釀造機│ │ │ │ │
│ │ │一百五十台/│ │ │ │ │
│ │ │金額二十五萬│ │ │ │ │
│ │ │五千元(未出│ │ │ │ │
│ │ │貨) │ │ │ │ │
│ │ │(以上價格均│ │ │ │ │
│ │ │為未稅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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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①瑋瑩國際有│①訂購單: │①丁○○之陳│①丁○○之│①未付款。 │ │
│ │限公司 │91.05.14 │述:送貨至大│陳述: │ │ │
│ │②00000000 │皮卡丘拉桿書│祥倉儲。 │91.05.17出│ │ │
│ │①李志民 │包一千六百個│ │貨。 │ │ │
│ │②彰化縣彰化│/金額四十萬│ │ │ │ │
│ │市○○路○段│元。 │ │ │ │ │
│ │九六四號五樓│②發票: │ │ │ │ │
│ │⑤丁○○ │91.05.17 │ │ │ │ │
│ │⑥蔡家福 │拖輪箱一千六│ │ │ │ │
│ │ │百個/四十二│ │ │ │ │
│ │ │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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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①台北壁紙實│①訂購單: │①蔡瑞祥之陳│①蔡瑞祥之│①未付款。 │ │
│ │業有限公司 │91.05.28 │述: │陳述: │ │ │
│ │②00000000 │壁紙三千六百│送貨至華滿倉│91.06.19出│ │ │
│ │③黃柏齡 │捲/ │儲。 │貨。 │ │ │
│ │④台北市松山│金額四十七萬│ │②送貨單:│ │ │
│ │區○○路○段│五千二百元 │ │91.06.19。│ │ │
│ │二九六號六樓│ │ │ │ │ │
│ │之一 │②發票: │ │ │ │ │
│ │⑤蔡瑞祥 │91.06.19 │ │ │ │ │
│ │⑥蔡家福(經│壁紙三千六百│ │ │ │ │
│ │蔡瑞祥指認即│捲/ │ │ │ │ │
│ │龔之光) │四十九萬八千│ │ │ │ │
│ │ │九百六十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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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①詮宏空調系│①客戶確認單│①送貨單 │①送貨單 │①付款支票: │業已│
│ │統服務股份有│⒈91.05.25 │⒈91.05.25 │⒈91.05.25│⒈ │取回│
│ │限公司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發票日91.07.15│二十│
│ │②00000000 │十五組/ │十五組 │機十五組(│金額294526元 │套 │
│ │③黃柏榕 │金額四十萬零│金額四十二萬│大祥倉儲)│付款人: │ │
│ │④台北市士林│七百十五元 │零七百五十元│ │(已兌現) │ │
│ │區林路三三八│⒉91.05.31 │⒉91.05.31 │⒉91.05.31│ │ │
│ │號六樓之一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 │ │
│ │⑤楊坤璋 │十組/ │十組 │機十組(大│ │ │
│ │⑥蔡家福(經│金額二十三萬│⒊91.06.08 │祥倉儲) │⒉AE0000000 │ │
│ │楊坤璋指認即│五千七百十五│分離式冷氣機│ │發票日91.07.15│ │
│ │龔之光)、楊│元 │十一組 │⒊91.06.08│付款人:玉山銀│ │
│ │臺生 │⒊91.06.08 │⒋91.06.11 │分離式冷氣│行新莊分行/ │ │
│ │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機十一組(│該票於91.07.15│ │
│ │ │十五組/ │四組(二組送│大祥倉儲)│因存款不足而拒│ │
│ │ │金額四十二萬│至複源公司、│ │往 │ │
│ │ │四千二百八十│二組送至大祥│⒋91.06.11│(金額294525元│ │
│ │ │六元 │倉儲) │分離式冷氣│) │ │
│ │ │⒋91.06.11 │⒌91.06.12 │四組(馥源│ │ │
│ │ │分離式冷氣機│分離式冷氣機│公司、大祥│ │ │
│ │ │十五台及室內│四組 │倉儲) │ │ │
│ │ │機二十台/ │(註:告訴狀│⒌91.06.12│ │ │
│ │ │五十六萬八千│陳述取回二十│分離式冷氣│ │ │
│ │ │百三十五元 │套,尚有二十│機四組(大│ │ │
│ │ │ │二套冷氣去向│祥倉儲) │ │ │
│ │ │ │不明) │ │ │ │
│ │ │②發票: │ │ │ │ │
│ │ │⒈91.05.15 │ │ │ │ │
│ │ │十二萬六千二│ │ │ │ │
│ │ │百二十五元 │ │ │ │ │
│ │ │⒉91.05.27 │ │ │ │ │
│ │ │四二萬零七百│ │ │ │ │
│ │ │五十一元 │ │ │ │ │
│ │ │⒊91.06.03 │ │ │ │ │
│ │ │二十四萬七千│ │ │ │ │
│ │ │五百零一元 │ │ │ │ │
│ │ │⒋91.06.13 │ │ │ │ │
│ │ │八萬九千六百│ │ │ │ │
│ │ │五十元 │ │ │ │ │
│ │ │⒌91.06.18 │ │ │ │ │
│ │ │二十九萬四千│ │ │ │ │
│ │ │五百二十六元│ │ │ │ │
│ │ │(楊坤璋稱:│ │ │ │ │
│ │ │損失金額如同│ │ │ │ │
│ │ │發票上總金額│ │ │ │ │
│ │ │,第一次交易│ │ │ │ │
│ │ │有收到三成訂│ │ │ │ │
│ │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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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①檳皇企業有│①發票: │ │①出貨單 │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91.06.26 │ │⒈91.05.14│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驗鈔三用筆六│ │驗鈔三用筆│: │ │
│ │③李麗雲 │千支/ │ │一支(郵寄│發票日91.07.05│ │
│ │④台北縣蘆洲│三十七萬八千│ │) │金額108000元 │ │
│ │市安街三一三│元(含稅價)│ │⒉91.06.26│付款人:玉山銀│ │
│ │巷六弄六號一│ │ │驗鈔三用筆│行新莊分行 │ │
│ │樓 │ │ │六千支,送│(未兌現) │ │
│ │⑤趙華珍 │ │ │貨至華滿倉│ │ │
│ │⑥洪文龍、楊│ │ │儲。 │ │ │
│ │ 臺生(經李│ │ │ │ │ │
│ │ 麗雲指認即│ │ │ │ │ │
│ │ 龔之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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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①甲○○○ │①訂購單 │①通知送貨至│①日通貨運│①未付款 │ │
│ │②00000000 │91.05.08 │華滿倉儲。 │簽收單: │ │ │
│ │③簡武義 │中國結二千六│ │91.06.24華│ │ │
│ │④嘉義縣大林│百七十六個/│ │滿倉儲簽收│ │ │
│ │鎮內林里內林│金額二十二萬│ │ │ │ │
│ │二八九號 │五千七百五十│ │ │ │ │
│ │⑤簡武義 │元 │ │ │ │ │
│ │⑥楊臺生(經│②發票: │ │ │ │ │
│ │簡武義指認即│91.06.22 │ │ │ │ │
│ │龔之光) │二十三萬七千│ │ │ │ │
│ │ │零三十八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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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①鶯達企業有│①訂購單: │ │①告訴狀:│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⒈ 91.05.23 │ │⒈91.05.30│AE0000000 │ │
│ │②00000000 │ │ │運送至台中│支票: │ │
│ │③林定石 │不銹鋼珠鍊一│ │中國貨櫃。│發票日91.06.30│ │
│ │④台北市大同│萬五千尺/ │ │⒉91.06.02│金額273263元 │ │
│ │區○○○路三│金額二十六萬│ │送至華滿倉│付款人:玉山銀│ │
│ │段一巷七號 │零二百五十元│ │儲。 │行新莊分行 │ │
│ │⑤林陳村 │⒉訂單編號FU│ │ │②該票於 │ │
│ │⑥楊臺生(經│X-060-2: │ │ │91.07.25退票 │ │
│ │林淑滿指認即│不銹鋼珠鍊一│ │ │,理由為存款不│ │
│ │龔之光) │萬五千尺/ │ │ │足。 │ │
│ │ │金額二十六萬│ │ │ │ │
│ │ │零二百五十元│ │ │ │ │
│ │ │ │ │ │ │ │
│ │ │②發票: │ │ │ │ │
│ │ │⒈91.05.23 │ │ │ │ │
│ │ │二十七萬三千│ │ │ │ │
│ │ │二百六十三元│ │ │ │ │
│ │ │⒉91.06.01 │ │ │ │ │
│ │ │二十七萬三千│ │ │ │ │
│ │ │二百六十三元│ │ │ │ │
├──┼──────┼──────┼──────┼─────┼───────┼──┤
│二二│①寶新瓦斯器│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送貨單 │①未付款 │ │
│ │具有限公司 │91.05.13 │通知送貨至華│⒈91.06.19│ │ │
│ │②00000000 │熱水器三百二│滿倉儲。 │熱水器八十│ │ │
│ │③柯陳素娥 │十台/ │ │臺。 │ │ │
│ │④新竹市虎林│金額七十萬零│ │⒉91.06.19│ │ │
│ │里牛埔北路二│四千元 │ │熱水器八十│ │ │
│ │五六巷五號 │②發票: │ │臺。 │ │ │
│ │⑤柯繼明 │91.06.20 │ │⒊91.06.20│ │ │
│ │⑥蔡家福(經│七十三萬九千│ │熱水器八十│ │ │
│ │柯繼明指認即│二百元 │ │臺。 │ │ │
│ │龔之光) │ │ │⒋91.06.20│ │ │
│ │ │ │ │熱水器八十│ │ │
│ │ │ │ │臺。 │ │ │
├──┼──────┼──────┼──────┼─────┼───────┼──┤
│二三│①錩運企業股│①訂購單: │①送貨地點:│①超峰貨運│①未付款 │ │
│ │份有限公司 │91.06.18 │原為大祥倉儲│送貨單: │ │ │
│ │②00000000 │十件餐具組及│,91.06.19改│91.06.20送│ │ │
│ │③賴和祥 │萬用鍋各一百│為華滿倉儲。│華滿倉儲。│ │ │
│ │④台中市北屯│組/ │ │②銷貨單:│ │ │
│ │區○○路○段│金額十七萬五│ │⒈91.06.13│ │ │
│ │一號一樓 │千元(含稅價│ │十件餐具及│ │ │
│ │⑤賴憲銘 │) │ │萬用鍋各一│ │ │
│ │⑥蔡家福(賴│②發票: │ │組 │ │ │
│ │憲銘沒有與蔡│91.06.21 │ │⒉91.06.21│ │ │
│ │家福見過面,│十件餐具組及│ │十件餐具及│ │ │
│ │只有電話交易│萬用鍋各一百│ │萬用鍋各一│ │ │
│ │,接洽之人講│零一組/ │ │百組。 │ │ │
│ │國語,年紀約│十七萬六千七│ │ │ │ │
│ │四十多歲) │百五十元 │ │ │ │ │
├──┼──────┼──────┼──────┼─────┼───────┼──┤
│二四│①同欣衡器有│①訂購單: │ │①送貨單:│①付款支票: │ │
│ │限公司 │91.05.31 │ │⒈91.06.25│票號0000000 │ │
│ │②00000000 │五公斤自動秤│ │五公斤自動│發票日91.07.05│ │
│ │③董欣奇 │八百四十台及│ │秤八百四十│金額70000元 │ │
│ │④台南市新和│三公斤自動秤│ │臺(華滿倉│付款人:玉山銀│ │
│ │二路一八號一│六百六十台/│ │儲),其餘│行新莊分行 │ │
│ │樓 │金額四二萬元│ │未出貨。 │(未兌現) │ │
│ │⑤董素容 │(每臺單價均│ │ │ │ │
│ │⑥洪文龍 │為二百八十元│ │ │ │ │
│ │ │)(未稅價)│ │ │ │ │
├──┼──────┼──────┼──────┼─────┼───────┼──┤
│二五│①日谷國際有│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銷貨單:│①收到支票乙紙│ │
│ │限公司 │⒈91.05.07 │通知送貨地點│⒈91.05.08│: │ │
│ │②00000000 │健康食品四十│為華滿倉儲 │健康食品一│票號AE0000000 │ │
│ │③趙蓬軒 │九組/ │ │批 │發票日91.07.15│ │
│ │④台北市大安│金額三萬六千│ │⒉91.05.28│金額36540元 │ │
│ │區○○路○段│五百四十元 │ │蜂膠液及鮭│付款人:玉山銀│ │
│ │六四號八樓之│⒉91.05.13 │ │魚油各四二│行新莊分行 │ │
│ │一 │魚油四十九組│ │瓶 │②該票於 │ │
│ │⑤邱心怡 │/金額九千二│ │⒊91.05.29│91.07.16退票 │ │
│ │⑥蔡家福(非│百元 │ │蜂王漿四二│,理由為存款不│ │
│ │翁及龔) │⒊91.05.22 │ │瓶 │足拒往。 │ │
│ │ │蜂王漿及蜂膠│ │⒋91.06.10│ │ │
│ │ │滴液各四二瓶│ │健康食品一│ │ │
│ │ │/金額五萬四│ │批 │ │ │
│ │ │千九百七十八│ │⒌91.06.12│ │ │
│ │ │元 │ │鮮乳鈣 │ │ │
│ │ │⒋91.06.10 │ │⒍91.06.21│ │ │
│ │ │健康食品一批│ │蜂膠液一百│ │ │
│ │ │/金額十七萬│ │瓶。 │ │ │
│ │ │四千七百二十│ │ │ │ │
│ │ │元 │ │②大榮貨運│ │ │
│ │ │⒌91.06.22 │ │之貨物收據│ │ │
│ │ │蜂膠二百零四│ │⒈91.05.09│ │ │
│ │ │瓶 │ │⒉91.05.13│ │ │
│ │ │ │ │⒊91.05.29│ │ │
│ │ │②發票: │ │⒋91.05.30│ │ │
│ │ │⒈91.05.08 │ │⒌91.06.11│ │ │
│ │ │三萬六千五百│ │→收貨人為│ │ │
│ │ │四十元 │ │馥源公司 │ │ │
│ │ │⒉91.05.28 │ │⒍91.06.22│ │ │
│ │ │四萬三千八百│ │→→送貨至│ │ │
│ │ │九十元 │ │華滿倉儲 │ │ │
│ │ │⒊91.05.29 │ │ │ │ │
│ │ │二萬零三百二│ │ │ │ │
│ │ │十八元 │ │ │ │ │
│ │ │⒋91.06.10 │ │ │ │ │
│ │ │十五萬三千九│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 │⒌91.06.12 │ │ │ │ │
│ │ │二萬零七百九│ │ │ │ │
│ │ │十元 │ │ │ │ │
│ │ │⒍91.06.21 │ │ │ │ │
│ │ │八萬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 │(邱心怡稱:│ │ │ │ │
│ │ │總金額如發票│ │ │ │ │
│ │ │所載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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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①掌中寶科技│①訂購單: │ │①出貨單:│①未付款 │ │
│ │有限公司 │91.06.18 │ │91.06.21送│ │ │
│ │②00000000 │五南版兒童電│ │至華滿倉儲│ │ │
│ │③陳志宏 │子辭典二百台│ │ │ │ │
│ │④台北市萬華│/金額二八萬│ │ │ │ │
│ │區○○路○段│元(含稅價)│ │ │ │ │
│ │二0二號七樓│②發票: │ │ │ │ │
│ │⑤黃淵基 │91.06.21 │ │ │ │ │
│ │⑥蔡家福 │二十六萬六千│ │ │ │ │
│ │ │六百六十七元│ │ │ │ │
│ │ │(未稅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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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①南錩工業股│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出貨單:│①未付款 │ │
│ │份有限公司 │91.05.24 │通知送貨至華│91.06.25出│ │ │
│ │②00000000 │修容組三千二│滿倉儲 │貨至華滿倉│ │ │
│ │③何燈輝 │百套/ │ │儲 │ │ │
│ │④台中縣霧峰│金額三十八萬│ │ │ │ │
│ │鄉五福村五福│四千元 │ │ │ │ │
│ │西路二四八號│②發票: │ │ │ │ │
│ │⑤何燈輝 │91.06.21 │ │ │ │ │
│ │⑥蔡家福(以│四十萬三千二│ │ │ │ │
│ │電話聯繫之人│百元 │ │ │ │ │
│ │均自稱為張先│ │ │ │ │ │
│ │生,但傳真上│ │ │ │ │ │
│ │署名為蔡家福│ │ │ │ │ │
│ │,雙方均以電│ │ │ │ │ │
│ │話聯繫,沒見│ │ │ │ │ │
│ │過交易之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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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①益全工業社│①訂購單: │①91.06.19 │①出貨簽回│①簽發票號 │ │
│ │②00000000 │91.05.14 │通知出貨至華│單: │AE0000000 │ │
│ │③柯林瓊玉 │鋼絲水用軟管│滿倉儲 │91.06.24出│支票作為定金:│ │
│ │④彰化線鹿港│二千四百條/│ │貨至華滿倉│發票日91.07.05│ │
│ │鎮頂番里頂彰│金額四十八萬│ │儲 │金額146880元 │ │
│ │路二二巷三五│九千六百元 │ │ │付款人:玉山銀│ │
│ │號 │②發票: │ │ │行新莊分行 │ │
│ │⑤柯全福、柯│91.06.21 │ │ │/該支票於 │ │
│ │智鳳(驗貨、│五十一萬四千│ │ │91.07.08退票 │ │
│ │出貨階段接觸│零八十元(含│ │ │ │ │
│ │) │稅價) │ │ │ │ │
│ │⑥洪文龍、楊│ │ │ │ │ │
│ │先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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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①美吉樂有限│①訂購單: │ │①出貨單:│①簽發票號 │ │
│ │公司 │91.05.16 │ │91.06.26送│AE0000000 │ │
│ │②00000000 │印章十八萬顆│ │至華滿倉儲│支票作為定金:│ │
│ │③游源在 │/ │ │ │發票日91.07.05│ │
│ │④台北縣新莊│五十五萬零八│ │ │金額164000元 │ │
│ │市○○路六五│百元 │ │ │付款人:玉山銀│ │
│ │一之一號七樓│②發票: │ │ │行新莊分行 │ │
│ │⑤游源在 │91.06.26 │ │ │(未兌現) │ │
│ │⑥洪先生 │印章十八萬零│ │ │ │ │
│ │ │四百八十顆/│ │ │ │ │
│ │ │五十五萬九千│ │ │ │ │
│ │ │三百九十二元│ │ │ │ │
│ │ │(未稅價) │ │ │ │ │
│ │ │游源在稱: │ │ │ │ │
│ │ │所交付之數量│ │ │ │ │
│ │ │如發票所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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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①浩奇實業有│①訂購單: │ │①送貨收據│①簽發票號 │ │
│ │限公司 │91.05.29 │ │:91.06.25│AE0000000支票 │ │
│ │②00000000 │金額四十二萬│ │送至華滿倉│: │ │
│ │③高增基 │二千二百零八│ │儲。 │發票日91.07.05│ │
│ │④新店市北宜│元(未稅價)│ │ │金額126000元 │ │
│ │路二段二四五│ │ │ │付款人:玉山銀│ │
│ │號一樓 │ │ │ │行新莊分行 │ │
│ │⑤葉玲 │ │ │ │②退票理由: │ │
│ │⑥洪先生(均│ │ │ │91.07.05退票,│ │
│ │以電話聯繫,│ │ │ │理由為存款不足│ │
│ │沒有看過馥源│ │ │ │。 │ │
│ │公司人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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