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易,163,2007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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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6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審理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自明。

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罹患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96年4月16日裁定停止審判。

查被告其後於96年5月31日死亡,有其家屬向我國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死亡證明認證時所檢附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卷可稽。

故原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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