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矚重訴,2,200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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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洪九



選任辯護人 林繼恆律師
聶齊桓律師
羅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洪九自民國94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洪九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7條第1項、第342條、第201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罪嫌,以及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3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以及於94年3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因前項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前述犯罪嫌疑重大,但並無羈押之必要,而准予以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後,即應可擔保被告到庭以進行審判,惟在被告得完成具保程序前,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4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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