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七所示未經銷燬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上偽造之「
- 事實
- 一、甲○○自民國83年間起至92年5月間止,在設於臺北市松山
- (一)其明知立尊有限公司僅應支出如附表一實際應付金額欄所
- (二)⑴其明知立尊有限公司並未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匯款項
- (三)⑴其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 (四)其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 (五)其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 二、甲○○明知立尊有限公司之協力廠商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三、案經立尊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貳、無罪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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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方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8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一、五、八所示偽造之支票及如附表六、七所示未經銷燬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上偽造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均收之;
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如附表一、五、八所示偽造之支票及如附表六
、七所示未經銷燬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上偽造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均收之。
被訴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新臺幣三萬元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3年間起至92年5月間止,在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號14樓1407室之立尊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立尊有限公司之流水帳明細、保管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及其夫蔡錚之印章、帳戶存摺、空白支票等物、依據立尊有限公司之實際支出簽發支票付款等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因需款孔急,竟於其任職期間內:
(一)其明知立尊有限公司僅應支出如附表一實際應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乃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意圖供行使之用,利用其保管立尊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立尊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徐秀貞」印章之便,未經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同意,擅自以立尊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徐秀貞之名義,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持其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印章,連續多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之發票人欄內蓋用「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印文各1枚,並填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發票日期等內容而簽發之(各支票上金額及發票日詳如附表一),旋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於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持上開偽造之支票交付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承辦人員以領取票載金額之款項而行使之;
其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在立尊有限公司內,將其所領取因業務上而持有之如票載金額款項,僅支付如附表一實際應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而將餘款予以侵占入己,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80元;
嗣為掩飾其犯行,乃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或由其本人或係利用不知情之立尊有限公司小妹朱玉立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支票存根及轉帳傳票上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內容,藉以表示立尊有限公司確曾支付該筆款項之意,足以生損害於立尊有限公司。
(二)⑴其明知立尊有限公司並未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匯款項,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流水帳上分別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內容,藉以表示立尊有限公司確曾支出該筆款項之意,旋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流水帳傳真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以供查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並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匯金額(經折算新臺幣之金額共計為0000000元)存入前開立尊有限公司支票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支票款項之支付所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⑵其明知立尊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如附表三所示期間確曾轉入如附表三所示之退稅款,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流水帳上分別登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藉以表示立尊有限公司確曾轉入該筆款項之意,旋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流水帳傳真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以供查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並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上開帳戶內如附表三所示之退稅款,共計為207208元,存入前開立尊有限公司支票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支票款項之支付所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⑶其明知立尊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於如附表四所示期間內確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款餘額,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流水帳上分別登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內容,藉以表示立尊有限公司之款項餘額之意,旋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流水帳傳真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以供查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並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上開活期存款帳戶內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款差額,共計為271500元,存入前開立尊有限公司支票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支票款項之支付所用而予以侵占入己。
⑷其復承前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意圖供行使之用,利用其保管立尊有限公司前開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立尊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徐秀貞」印章之便,未經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同意,擅自以立尊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徐秀貞之名義,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持其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印章,連續多次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支票之發票人欄內蓋用「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印文各1枚,並填載如附表五所示金額及發票日期等內容而簽發之(各支票上金額及發票日詳如附表五),復承前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於附表五所示之提示日,持上開偽造之支票交付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承辦人員提領票載金額款項而行使之,得款以供己花用,合計金額為00000000元。
(三)⑴其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89年9月16日,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明知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指示開立0000000元支票係供清償立尊有限公司積欠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不動產抵押借款0000000元及0000000元所用,竟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該筆款項,未依指示清償借款而予以侵占入己,復為掩飾其犯行,於89年9月22日,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流水帳上登載「9/16還款0000000」之不實內容,藉以表示其確將上開款項繳付銀行之意,旋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流水帳傳真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以供查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
又其為隱匿未清償前開借款之事實,復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在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內,利用其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及「蔡錚」印章之機會,未經真正名義人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同意,或由其本人或係利用不知情之朱玉立填寫如附表六所示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並擅自持其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章,接續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上分別蓋用「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文(各文件內所蓋用之印文詳如附表六所示),復接續在上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內分別偽造「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各文件內所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六所示),藉以表示係由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本人辦理之意,旋持上開偽造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向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立尊有限公司前開0000000元及0000000元借款之展期手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蔡錚及華南銀行有關貸款管理之正確性。
⑵其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89年11月7日,在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內,利用其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及「蔡錚」印章之機會,未經真正名義人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同意,擅自持其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章,接續於授信申請書及借據上分別蓋用「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文(所蓋用之印文詳如附表七所示),復接續在上開授信申請書及借據內分別偽造「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所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七所示),藉以表示係由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本人辦理之意,旋持上開偽造之授信申請書及借據向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貸款之手續而行使之,使該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本人申辦而如數核貸款項0000000元,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蔡錚及華南銀行有關貸款管理之正確性;
嗣為延展上開貸款期限,復承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在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內,利用其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及「蔡錚」印章之機會,未經真正名義人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同意,或由其本人或係利用不知情之朱玉立填寫如附表七所示之授信申請書及借據,並擅自持其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章,接續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授信申請書及借據上分別蓋用「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文(各文件內所蓋用之印文詳如附表七所示),復接續在上開授信申請書及借據內分別偽造「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各文件內所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七所示),藉以表示係由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本人辦理之意,旋持上開偽造之授信申請書及借據向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立尊有限公司前開0000000元借款之展期手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蔡錚及華南銀行有關貸款管理之正確性。
⑶其另為支付前開立尊公司之借款利息,竟承前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意圖供行使之用,利用其保管立尊有限公司前開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立尊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徐秀貞」印章之便,未經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同意,擅自以立尊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徐秀貞之名義,分別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在立尊有限公司內,持其所保管之「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印章,連續多次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支票之發票人欄內蓋用「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之印文各1枚,並填載如附表八所示金額及發票日期等內容而簽發之(各支票上金額及發票日詳如附表八),復承前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先後多次於附表八所示之提示日,持上開偽造之支票交付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承辦人員以償付前開貸款利息而行使之,合計金額為0000000元。
(四)其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2年3月7日,在立尊有限公司內,將其所收取因業務上而持有之立尊有限公司利息收入6000元,未依規定存入指定之徐秀貞所有之華僑銀行儲蓄部(自民國91年1月1日更名為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予以侵占入己,復為掩飾前開犯行,於92年4月29日,在立尊公司內,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流水帳上登載「3/0000000+利6000=349209」之不實內容,藉以表示其確將上開利息收入存入指定帳戶之意,旋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流水帳傳真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以供查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立尊有限公司及徐秀貞。
(五)其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九所示之時間,在華僑銀行復興分行內,利用其保管之「徐秀貞」之機會,未經真正名義人徐秀貞之同意,擅自持其所保管之「徐秀貞」之印章,於如附表九所示之華僑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以下簡稱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欄內分別蓋用「徐秀貞」之印文(所蓋用之印文枚數詳如附表九所示),並於前開取款憑條上填寫如附表九所示之提領金額及提領日期,藉以表示確係由真正名義人所立具之意,復持上開偽造之取款憑條向華僑銀行復興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徐秀貞所有之華僑銀行儲蓄部(自民國91年1月1日更名為復興分行)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之提領手續而行使之,使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取款憑條上所載金額之款項,合計金額為340000元,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及華僑銀行對於金融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甲○○明知立尊有限公司之協力廠商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請慶昇公司)負責人乙○○(原名為廖欣男)於每年中秋節及農曆春節所交付之款項係委託代購禮品致贈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所用,竟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87年間起至91年間止之每年中秋節及農曆春節前後,在立尊有限公司內,連續將乙○○交付其持有之每次8000 元至10000元不等之代購禮品費用,共計9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三、案經立尊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一、前揭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朱玉立及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人員丙○○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核與告訴人立尊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徐秀貞於偵審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立尊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支票存根、轉帳傳票、流水帳、借據、授信申請書、增補契約書、存摺等影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所提供之繳交貸款支票明細及支票正、反面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3年11月20日華京東放字第670號函及所提出之提出三筆借款之相關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3年12月16日華京東放字第748號函及所提出三筆借款之授信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93年12月29日之陳報狀、華僑銀行復興分行93年11 月3日(93)僑銀復字第287號函及所檢附之交易明細資料及取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3年5月25日(93)華京東存字第297號函及所檢送之支票正、反面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3年10月28日(93)華京東存字第630號函及所檢送立尊有限公司之上開帳戶往來明細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甲○○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確曾收取被害人乙○○所交付之如事實欄二所載之款項,然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侵占犯行,辯稱:被害人乙○○並未告知該款項係委託代購禮品云云。
經查,上開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乙○○於偵查中指訴歷歷,並經被害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復經告訴人立尊有限公司代表人徐秀貞於偵審中陳明在卷;
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確曾於每年中秋節及農曆過年收取被害人乙○○所交付之8000元至10000元不等之款項等語,然被害人乙○○與被告甲○○間僅為立尊有限公司協力廠商及會計人員之關係,是被害人乙○○自無給付前開款項供作被告甲○○個人私用之理;
況證人乙○○與被告甲○○並無怨隙,自無無端設詞誣攀而甘冒偽證追訴之風險,徵諸被告甲○○迄至本院94年5月18日審理時均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應認被害人乙○○之上開指訴,較屬可採。
是被告甲○○前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係屬私文書之一種,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140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18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又被告甲○○原係立尊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立尊有限公司之流水帳明細、保管立尊有限公司、負責人徐秀貞及其夫蔡錚之印章、帳戶存摺、空白支票等物、依據立尊有限公司之實際支出簽發支票付款等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核被告甲○○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其如事實欄二所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又其利用不知情之朱玉立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存根及轉帳傳票上登載不實之內容及填寫如附表六、七所示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均係間接正犯。
又被告甲○○接續在如附表六、七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上各欄內盜用「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印章而生印文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基於一個偽造文書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均屬當次偽造文書行為之接續行為,而應僅論以一偽造文書罪。
又被告甲○○盜用「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章而生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文及偽造如附表六、七所示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之行為,均係各次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甲○○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後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被告甲○○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其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詐欺取財、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又其所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又其所犯上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連續侵占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原擔任立尊有限公司會計,竟利用保管公司帳戶之印章、存摺及空白支票之機會,擅自以他人名義簽發票據,影響金融交易秩序及安全,另未經同意而以他人名義立具文書,影響真正名義人之權益,且其所取得之款項甚鉅,嚴重影響立尊有限公司權益,而事發至今均未償還告訴人,然於犯後尚能坦承部分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之利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偽造如附表一、五、八所示之支票,不論屬於犯人與否,爰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又如附表一、五、八所示之支票、如附表六、七所示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增補契約書及如附表九所示之取款憑條上「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印文,均屬盜用之印文,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另如附表六、七所示未經銷燬之授信申請書、借據及增補契約書上偽造之「立尊有限公司」、「徐秀貞」及「蔡錚」之署押,不問是否屬於被告甲○○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貳、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0年、91年間,連續對慶昇公司業務員乙○○佯稱立尊有限公司要將訂單轉給其他廠商,恐嚇被害人乙○○應給其好處,否則要刁難慶昇公司,被害人乙○○因而於90年過年後、7月及91年間,分別交付被告甲○○各10000元,共取得30000元得逞。
因認被告甲○○上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
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657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之代表人徐秀貞指訴歷歷,並經被害人乙○○證述在卷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並未自被害人乙○○處收取上開現金30000元等語。
四、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為要件,如果僅有恐嚇行為,並無使人交付財物之表示,自不符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163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為其構成要件。
而被告甲○○縱確曾收受被害人乙○○所交付之前開30000元,然證人乙○○於本院94年5月18日審理中證稱:「(問:當時被告在何情況下告知要轉單?)我送樣品去的時候,被告會提一下公司的事情。」
、「(問:除了被告跟你說要轉單外,有無說其他暗示的話?)他說我們轉單的機會很大,而且告訴我說告訴代表人不喜歡我們小家的公司,所以對我來說威脅很大。」
、「(問:你為何願意給付被告三萬元?)是因為被告告訴我可能會轉單,我感受到壓力下,所以我自己給付的。」
、「(問:被告有無主動告知你不給三萬元,一定會轉單?)被告沒有主動提,只是我感受轉單的壓力下主動給的。」
、「(問:有關轉單部分,被告有無說要給好處,否則刁難你們公司?)他沒有親口說。」
等語,尚難認被告甲○○有何以恐嚇之行為或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表示,揆諸前揭之規定,自不得以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罪名相繩。
是被告甲○○所涉上開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行,均屬無從證明。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為前開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行,參諸前揭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支票號碼│票載日 │票載金額│侵占 │甲○○虛偽│朱玉立記載│
│號 │ │/ │/ │金額 │登載之文書│之文書種類│
│ │ │提示日 │實際應付│ │種類、內容│及內容 │
│ │ │ │金額 │ │及頁碼 │ │
├──┼────┼────┼────┼───┼─────┼─────┤
│一 │SB │86.11.28│42110 │34195 │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 │/ │ │86.11.28 │ │
│ │ │86.12.03│7915 │ │地價稅5187│ │
│ │ │ │ │ │保險2728 │ │
│ │ │ │ │ │租賃32400 │ │
│ │ │ │ │ │、1800合計│ │
│ │ │ │ │ │42110 │ │
│ │ │ │ │ │ │ │
│ │ │ │ │ │②轉帳傳票│ │
│ │ │ │ │ │86.11.28 │ │
│ │ │ │ │ │華南甲存支│ │
│ │ │ │ │ │出42110 │ │
├──┼────┼────┼────┼───┼─────┼─────┤
│二 │ZB │88.04.27│71208 │35120 │①支票存根│①轉帳傳票│
│ │0000000 │/ │/ │ │ (×) │:88.04.27│
│ │ │88.04.27│36088 │ │②轉帳傳票│蔡先生牌照│
│ │ │ │ │ │ (×) │15210、房 │
│ │ │ │ │ │ │屋0000-000│
│ │ │ │ │ │ │40、1407-1│
│ │ │ │ │ │ │3932、電費│
│ │ │ │ │ │ │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 │ │ │、商建費45│
│ │ │ │ │ │ │61、4970、│
│ │ │ │ │ │ │4970,合計│
│ │ │ │ │ │ │金額71208 │
│ │ │ │ │ │ │。 │
├──┼────┼────┼────┼───┼─────┼─────┤
│三 │ZB │88.08.04│19386 │5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 │/ │ │商建費 │88.08.04 │
│ │ │88.08.05│14386 │ │ │19386元 │
├──┼────┼────┼────┼───┼─────┼─────┤
│四 │ZB │88.09.30│131000 │1572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 │/ │ │: │薪水 │
│ │ │ │11528 │ │零用金1572│TINA50000 │
│ │ │ │ │ │商建費1442│妹24000 │
│ │ │ │ │ │8 │蔡媽20000 │
│ │ │ │ │ │合計131000│洪小姐2100│
│ │ │ │ │ │ │0 │
├──┼────┼────┼────┼───┼─────┼─────┤
│五 │AC │89.09.11│100000 │3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 │/ │ │ (×) │89.09.11 │
│ │ │89.09.11│70000 │ │ │中秋 │
│ │ │ │ │ │ │妹3萬 │
│ │ │ │ │ │ │TINA7萬 │
│ │ │ │ │ │ │100000元 │
│ │ │ │ │ │ │②轉帳傳票│
│ │ │ │ │ │ │89.09.11 │
│ │ │ │ │ │ │中秋 妹3萬│
│ │ │ │ │ │ │TINA7萬 │
│ │ │ │ │ │ │100000元 │
├──┼────┼────┼────┼───┼─────┼─────┤
│六 │AC │90.01.08│273000 │268000│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 │/ │ │: │ │
│ │ │90.01.09│5000 │ │90.01.08 │ │
│ │ │ │ │ │零用金 │ │
│ │ │ │ │ │5000 │ │
├──┼────┼────┼────┼───┼─────┼─────┤
│七 │AC │90.02.16│42262 │39639 │①支票存根│①轉帳傳票│
│ │0000000 │/ │/ │ │ (×) │90.02.16 │
│ │ │90.02.16│2623 │ │ │DHL │
│ │ │ │ │ │ │2623 │
│ │ │ │ │ │ │ │
│ │ │ │ │ │ │ │
├──┼────┼────┼────┼───┼─────┼─────┤
│八 │AC │90.03.01│105000 │100000│①支票存根│①轉帳傳票│
│ │0000000 │/ │/ │ │90.03.01 │90.03.01 │
│ │ │90.03.01│5000 │ │零用金 │零用金 │
│ │ │ │ │ │5000 │5000元 │
├──┼────┼────┼────┼───┼─────┼─────┤
│九 │AC │90.10.12│225200 │220760│①支票存根│①轉帳傳票│
│ │0000000 │/ │/ │ │: │90.10.12 │
│ │ │90.10.12│4440 │ │合成 │榮成衛浴設│
│ │ │ │ │ │4440 │備 │
│ │ │ │ │ │ │4440元 │
│ │ │ │ │ │ │②支票存根│
│ │ │ │ │ │ │90.10.12 │
│ │ │ │ │ │ │225200元 │
├──┼────┼────┼────┼───┼─────┼─────┤
│一 │JC │92.04.24│46953 │4594 │①支票存根│ │
│0 │0000000 │/ │/ │ │: │ │
│ │ │92.04.24│42359 │ │92.04.24 │ │
│ │ │ │ │ │電費3395 │ │
│ │ │ │ │ │聯邦卡3282│ │
│ │ │ │ │ │9 │ │
│ │ │ │ │ │商9743 │ │
│ │ │ │ │ │健986 │ │
│ │ │ │ │ │合計46953 │ │
│ │ │ │ │ │②記帳本:│ │
│ │ │ │ │ │ │ │
│ │ │ │ │ │92.04.23 │ │
│ │ │ │ │ │什支 │ │
│ │ │ │ │ │46953 │ │
├──┴────┴────┴────┴───┴─────┴─────┤
│ 合計侵占金額: 738880元 │
└─────────────────────────────────┘
附表二:
┌─┬────┬────┬───┬────┬──────┬────┐
│編│ 日 期 │虛報外匯│匯 率│換算臺幣│登載文書種類│登載內容│
│號│ │金額 │ │金額 │、內容及頁碼│對帳之結│
│ │ │(美元)│ │(元) │ │果 │
│ │ │ │ │ │ │ │
├─┼────┼────┼───┼────┼──────┼────┤
│一│89.02.14│1000 │34.575│34575 │①89.02.14 │外匯總額│
│ │ │ │ │ │ 流水帳簿 │少列 │
│ │ │ │ │ │②記載:2/14│ │
│ │ │ │ │ │外匯餘額 │ │
│ │ │ │ │ │17869.76 │ │
├─┼────┼────┼───┼────┼──────┼────┤
│二│89.06.22│5000 │34.575│172875 │①89.06.22 │虛列支出│
│ │ │ │ │ │ 流水帳簿 │ │
│ │ │ │ │ │②記載:5/17│ │
│ │ │ │ │ │ 蔡R 5000 │ │
├─┼────┼────┼───┼────┼──────┼────┤
│三│90.02.15│40 │34.485│1379 │①流水帳簿 │存入款項│
│ │ │ │ │ │ │少報 │
│ │ │ │ │ │②記載: │ │
│ │ │ │ │ │1/12: │ │
│ │ │ │ │ │ 96555.49 │ │
│ │ │ │ │ │1/20: │ │
│ │ │ │ │ │111855.38 │ │
├─┼────┼────┼───┼────┼──────┼────┤
│四│90.08.28│5000 │34.575│172875 │①90.08.28 │虛列支出│
│ │ │ │ │ │ 流水帳簿 │ │
│ │ │ │ │ │②記載:7/20│ │
│ │ │ │ │ │蔡'R 5000 │ │
├─┼────┼────┼───┼────┼──────┼────┤
│五│90.10.19│4285.08 │34.485│147771 │①90.11.07 │存入款項│
│ │ │ │ │ │ 流水帳簿 │少報 │
│ │ │ │ │ │ │ │
│ │ │ │ │ │②記載:(並│ │
│ │ │ │ │ │未記載該筆款│ │
│ │ │ │ │ │項之存入) │ │
├─┼────┼────┼───┼────┼──────┼────┤
│六│91.01.24│5000 │34.575│172875 │①91.01.24 │虛列支出│
│ │ │ │ │ │ 流水帳簿 │ │
│ │ │ │ │ │②記載: │ │
│ │ │ │ │ │ 11/12 │ │
│ │ │ │ │ │ 匯美金5000 │ │
├─┼────┼────┼───┼────┼──────┼────┤
│七│91.04.26│6000 │34.575│207450 │①91.04.26 │虛列支出│
│ │ │ │ │ │ 流水帳簿 │ │
│ │ │ │ │ │②記載: │ │
│ │ │ │ │ │ 3/26 │ │
├─┼────┼────┼───┼────┼──────┼────┤
│八│91.06.04│1500 │34.485│51728 │①91.06.04 │存入款項│
│ │ │ │ │ │ 流水帳簿 │少報 │
│ │ │ │ │ │②記載: │ │
│ │ │ │ │ │ 5/14: │ │
│ │ │ │ │ │ 135476.83 │ │
│ │ │ │ │ │ 5/20: │ │
│ │ │ │ │ │ 69026.68 │ │
├─┼────┼────┼───┼────┼──────┼────┤
│九│91.08.12│2413.2 │34.485│83219 │①91.08.12 │存入款項│
│ │ │ │ │ │ 流水帳簿 │少報 │
│ │ │ │ │ │ │ │
│ │ │ │ │ │②記載: │ │
│ │ │ │ │ │⑴6/ 4 │ │
│ │ │ │ │ │ 70975.33 │ │
│ │ │ │ │ │⑵6/12 │ │
│ │ │ │ │ │ 18350.82 │ │
│ │ │ │ │ │⑶7/11 │ │
│ │ │ │ │ │ 71203.9 │ │
│ │ │ │ │ │⑷7/22 │ │
│ │ │ │ │ │ 35782.01 │ │
│ │ │ │ │ │⑸7/26 │ │
│ │ │ │ │ │ 87176.16 │ │
├─┼────┼────┼───┼────┼──────┼────┤
│十│92.01.02│11300 │34.575│390698 │①92.01.02 │虛列支出│
│ │ │ │ │ │ 流水帳簿 │ │
│ │ │ │ │ │②記載: │ │
│ │ │ │ │ │ 11/13 │ │
│ │ │ │ │ │匯美金11300 │ │
├─┼────┼────┼───┼────┼──────┼────┤
│一│92.03.07│400 │34.575│13830 │① │存入款項│
│一│ │ │ │ │流水帳簿 │少報 │
│ │ │ │ │ │ │ │
│ │ │ │ │ │②記載: │ │
│ │ │ │ │ │ 1/9: │ │
│ │ │ │ │ │ 70176.81 │ │
│ │ │ │ │ │ 1/30: │ │
│ │ │ │ │ │ 265576.90 │ │
│ │ │ │ │ │ 2/17: │ │
│ │ │ │ │ │ 34482.72 │ │
│ │ │ │ │ │ 2/27: │ │
│ │ │ │ │ │ 34282.80 │ │
├─┼────┼────┼───┼────┼──────┼────┤
│一│92.04.29│32946.06│34.575│0000000 │① │存入款項│
│二│ │ │ │ │流水帳簿 │少報 │
│ │ │ │ │ │ │ │
│ │ │ │ │ │②記載: │ │
│ │ │ │ │ │ 3/10: │ │
│ │ │ │ │ │ 253638.51 │ │
│ │ │ │ │ │ 3/18: │ │
│ │ │ │ │ │ 34382.73 │ │
│ │ │ │ │ │ 3/20: │ │
│ │ │ │ │ │ 55316.00 │ │
│ │ │ │ │ │ 4/11: │ │
│ │ │ │ │ │ 99307.12 │ │
│ │ │ │ │ │ 4/17: │ │
│ │ │ │ │ │ 104576.96 │ │
├─┼────┼────┼───┼────┼──────┼────┤
│ │總 計│ │ │0000000 │ │ │
└─┴────┴────┴───┴────┴──────┴────┘
附表三:
┌──┬────┬────┬─────┬────┐
│編號│退稅日期│轉入帳戶│流水帳登載│侵占之金│
│ │ │之金額 │之金額及日│額(新臺│
│ │ │ │期 │幣) │
├──┼────┼────┼─────┼────┤
│一 │89.02.15│209810 │208602 │ │
│ │ │ │(89.02.14)│1208 │
├──┼────┼────┼─────┼────┤
│二 │89.03.15│318111 │308111 │ │
│ │ │ │(89.03.15)│10000 │
├──┼────┼────┼─────┼────┤
│三 │89.04.15│234592 │223592 │ │
│ │ │ │(89.04.16)│11000 │
├──┼────┼────┼─────┼────┤
│四 │89.05.15│439782 │429782 │ │
│ │ │ │(89.05.16)│10000 │
├──┼────┼────┼─────┼────┤
│五 │89.10.16│342142 │322142 │ │
│ │ │ │(89.10.16)│20000 │
├──┼────┼────┼─────┼────┤
│六 │90.02.15│217574 │207574 │ │
│ │ │ │(90.02.15)│10000 │
├──┼────┼────┼─────┼────┤
│七 │90.11.15│256400 │246400 │ │
│ │ │ │(90.11.15)│10000 │
├──┼────┼────┼─────┼────┤
│八 │90.12.17│217871 │207871 │10000 │
│ │ │ │(90.12.17)│ │
├──┼────┼────┼─────┼────┤
│九 │91.01.15│112787 │107787 │5000 │
│ │ │ │(91.01.15)│ │
├──┼────┼────┼─────┼────┤
│一 │91.02.18│242088 │223348 │ │
│0 │ │ │(91.02.18)│20000 │
├──┼────┼────┼─────┼────┤
│一 │91.03.15│191928 │181928 │ │
│一 │ │ │(91.03.15)│10000 │
├──┼────┼────┼─────┼────┤
│一 │91.04.15│330985 │310985 │ │
│二 │ │ │(91.04.19)│ 20000 │
├──┼────┼────┼─────┼────┤
│一 │91.05.15│230926 │220926 │ │
│三 │ │ │(91.05.16)│10000 │
├──┼────┼────┼─────┼────┤
│一 │91.06.17│321828 │301828 │ │
│四 │ │ │(91.06.16)│20000 │
├──┼────┼────┼─────┼────┤
│一 │92.03.14│369907 │349907 │ │
│五 │ │ │(92.03.14)│20000 │
├──┼────┼────┼─────┼────┤
│一 │92.04.15│437985 │417985 │ │
│六 │ │ │(92.04.16)│20000 │
├──┼────┼────┼─────┼────┤
│ │總 計│ │ │207208 │
└──┴────┴────┴─────┴────┘
附表四:
┌──┬─────┬───────┬────┐
│編號│活期存款帳│流水帳簿登載之│少報金額│
│ │戶實際入帳│內容 │(新臺幣│
│ │金額及日期│ │) │
├──┼─────┼───────┼────┤
│一 │90.08.30 │8/30外0000000 │5250 │
│ │0000000 │ │ │
├──┼─────┼───────┼────┤
│二 │90.09.12 │9/12外0000000 │2500 │
│ │0000000 │ │ │
├──┼─────┼───────┼────┤
│三 │90.09.27 │09/27外0000000│3500 │
│ │0000000 │ │ │
├──┼─────┼───────┼────┤
│四 │90.10.26 │10/26外0000000│4750 │
│ │0000000 │ │ │
├──┼─────┼───────┼────┤
│五 │91.08.12 │08/12活存 │10000 │
│ │活存餘額 │0000000 │ │
│ │0000000 │ │ │
├──┼─────┼───────┼────┤
│六 │91.09.20 │09/20活存 │10000 │
│ │0000000 │0000000 │ │
├──┼─────┼───────┼────┤
│七 │91.09.25 │09/25外匯 │45000 │
│ │00000000 │00000000 │ │
├──┼─────┼───────┼────┤
│八 │91.10.22 │10/22活存 │20000 │
│ │00000000 │00000000 │ │
├──┼─────┼───────┼────┤
│九 │92.01.28 │02/07外 │5500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92.01.30 │ │ │
│ │0000000 │ │ │
├──┼─────┼───────┼────┤
│一 │92.02.12 │02/25外匯 │19000 │
│0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92.02.24 │ │ │
│ │0000000 │ │ │
├──┼─────┼───────┼────┤
│一 │92.03.07 │03/05外 │36000 │
│一 │00000000 │00000000 │ │
├──┼─────┼───────┼────┤
│一 │90.11.07 │11/7活存 │110000 │
│二 │活存餘額 │0000000 │ │
│ │0000000 │ │ │
├──┼─────┼───────┼────┤
│合計│ │ │271500 │
└──┴─────┴───────┴────┘
附表五:
┌─┬────┬────┬────┬──────┬─────┐
│編│支票號碼│票載日/│金額 │甲○○虛偽登│朱玉立記載│
│號│ │提示日/│(元) │載之文書種類│之文書種類│
│ │ │受款人 │ │、內容及頁碼│、內容 │
├─┼────┼────┼────┼──────┼─────┤
│一│ZB │88.02.11│0000000 │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88.02.11│ │88.02.11 │ │
│ │ │無 │ │外借 │ │
│ │ │ │ │0000000 │ │
├─┼────┼────┼────┼──────┼─────┤
│二│ZB │88.05.14│50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88.05.14│ │轉乙 │88.05.14 │
│ │ │無 │ │ │500000 │
├─┼────┼────┼────┼──────┼─────┤
│三│ZB │88.07.15│40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88.07.15│ │ 未記載 │88.07.15 │
│ │ │無 │ │② │外借40萬 │
│ │ │ │ │ │林佩芬 │
├─┼────┼────┼────┼──────┼─────┤
│四│ZB │88.08.30│18007 │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88.08.30│ │88.08.30 │ │
│ │ │無 │ │商建費 │ │
│ │ │ │ │18007 │ │
├─┼────┼────┼────┼──────┼─────┤
│五│ZB │88.10.07│259488 │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88.10.07│ │88.10.07 │ │
│ │ │無 │ │音群 │ │
│ │ │ │ │259488 │ │
├─┼────┼────┼────┼──────┼─────┤
│六│ZB │88.10.29│43490 │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88.10.29│ │43490 │ │
│ │ │無 │ │② │ │
├─┼────┼────┼────┼──────┼─────┤
│七│ZB │88.12.10│315000 │①支票存根:│ │
│ │0000000 │88.12.10│ │88.12.10 │ │
│ │ │無 │ │永祥315000 │ │
├─┼────┼────┼────┼──────┼─────┤
│八│ZB │88.12.14│25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88.12.14│ │轉華僑 │88.12.14 │
│ │ │無 │ │ │250000 │
├─┼────┼────┼────┼──────┼─────┤
│九│ZB │88.12.17│250000 │①支票存根 │①支票存根│
│ │0000000 │88.12.17│ │轉華僑 │88.12.17 │
│ │ │無 │ │ │250000 │
├─┼────┼────┼────┼──────┼─────┤
│一│ZB │89.03.13│17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0│0000000 │89.03.13│ │ 未記載 │89.03.13 │
│ │ │無 │ │ │170000 │
├─┼────┼────┼────┼──────┼─────┤
│一│ZB │89.04.07│50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一│0000000 │89.04.07│ │ 未記載 │89.04.07 │
│ │ │無 │ │ │500000 │
├─┼────┼────┼────┼──────┼─────┤
│一│ZB │89.04.11│35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二│0000000 │89.04.11│ │ 未記載 │89.04.11 │
│ │ │無 │ │ │350000 │
├─┼────┼────┼────┼──────┼─────┤
│一│ZB │89.08.11│26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三│0000000 │89.08.11│ │260000 │89.08.11 │
│ │ │無 │ │ │交通 │
│ │ │ │ │② │3865+3025=│
│ │ │ │ │ │6890 │
├─┼────┼────┼────┼──────┼─────┤
│一│ZB │89.08.18│35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四│0000000 │89.08.18│ │轉活存 │89.08.18 │
│ │ │無 │ │ │350000 │
├─┼────┼────┼────┼──────┼─────┤
│一│ZB │89.08.25│100000 │①支票存根:│ │
│五│0000000 │89.08.25│ │89.08.25 │ │
│ │ │無 │ │力野 │ │
├─┼────┼────┼────┼──────┼─────┤
│一│AC │89.09.04│234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六│0000000 │89.09.04│ │子百 │89.09.04 │
│ │ │無 │ │ │234000 │
├─┼────┼────┼────┼──────┼─────┤
│一│AC │89.09.18│127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七│0000000 │89.09.18│ │報費 │89.09.18 │
│ │ │無 │ │ │127000 │
├─┼────┼────┼────┼──────┼─────┤
│一│AC │89.10.25│10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八│0000000 │89.10.25│ │ 未記載 │89.10.25 │
│ │ │無 │ │ │100000 │
├─┼────┼────┼────┼──────┼─────┤
│一│AC │89.10.30│9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九│0000000 │89.10.30│ │報 │89.10.30 │
│ │ │無 │ │ │90000 │
├─┼────┼────┼────┼──────┼─────┤
│二│AC │89.11.15│15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0│0000000 │89.11.15│ │ 未記載 │89.11.15 │
│ │ │無 │ │ │USD1385+?+│
│ │ │ │ │ │5600 │
│ │ │ │ │ │150000 │
├─┼────┼────┼────┼──────┼─────┤
│二│AC │89.12.11│120000 │①支票存根:│ │
│一│0000000 │89.12.11│ │89.12.11 │ │
│ │ │無 │ │120000 │ │
├─┼────┼────┼────┼──────┼─────┤
│二│AC │89.12.15│235000 │①支票存根:│ │
│二│0000000 │89.12.15│ │89.12.15 │ │
│ │ │無 │ │235000 │ │
├─┼────┼────┼────┼──────┼─────┤
│二│AC │89.12.17│40770 │①支票存根:│ │
│三│0000000 │89.12.15│ │89.12.17 │ │
│ │ │無 │ │40770 │ │
├─┼────┼────┼────┼──────┼─────┤
│二│AC │90.01.08│20232 │①支票存根:│ │
│四│0000000 │90.01.08│ │90.01.08 │ │
│ │ │無 │ │商建費 │ │
│ │ │ │ │1328 │ │
├─┼────┼────┼────┼──────┼─────┤
│二│AC │90.01.10│102700 │①支票存根:│ │
│五│0000000 │90.01.10│ │90.01.10 │ │
│ │ │無 │ │什支、稅 │ │
│ │ │ │ │3128 │ │
├─┼────┼────┼────┼──────┼─────┤
│二│AC │90.01.12│140300 │①支票存根:│ │
│六│0000000 │90.01.12│ │90.01.12 │ │
│ │ │無 │ │商建費 │ │
│ │ │ │ │3320 │ │
├─┼────┼────┼────┼──────┼─────┤
│二│AC │90.02.13│20207 │①支票存根:│ │
│七│0000000 │90.02.13│ │90.02.13 │ │
│ │ │無 │ │5000 │ │
│ │ │ │ │零用金 │ │
├─┼────┼────┼────┼──────┼─────┤
│二│AC │90.02.26│430000 │①支票存根:│ │
│八│0000000 │90.02.26│ │90.02.27 │ │
│ │ │無 │ │零用金 │ │
│ │ │ │ │5000 │ │
├─┼────┼────┼────┼──────┼─────┤
│二│AC │90.03.02│5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九│0000000 │90.03.02│ │ 未記載 │90.03.02 │
│ │ │無 │ │ │零用金 │
│ │ │ │ │② │5000 │
├─┼────┼────┼────┼──────┼─────┤
│三│AC │90.03.08│18066 │①支票存根:│ │
│0│0000000 │90.03.08│ │90.03.07 │ │
│ │ │無 │ │商建費 │ │
│ │ │ │ │10866 │ │
├─┼────┼────┼────┼──────┼─────┤
│三│AC │90.03.15│37926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一│0000000 │90.03.15│ │商建費 │90.03.15 │
│ │ │無 │ │ │37926 │
├─┼────┼────┼────┼──────┼─────┤
│三│AC │90.05.16│40477 │①支票存根:│ │
│二│0000000 │90.05.16│ │40477 │ │
│ │ │無 │ │ │ │
├─┼────┼────┼────┼──────┼─────┤
│三│AC │90.06.07│100000 │①支票存根:│ │
│三│0000000 │90.06.07│ │會錢 │ │
│ │ │無 │ │100000 │ │
├─┼────┼────┼────┼──────┼─────┤
│三│AC │90.06.15│1248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四│0000000 │90.06.15│ │ 未記載 │90.06.15 │
│ │ │ │ │ │124800 │
├─┼────┼────┼────┼──────┼─────┤
│三│AC │90.06.18│41773 │①支票存根:│ │
│五│0000000 │90.06.18│ │41773 │ │
│ │ │無 │ │ │ │
├─┼────┼────┼────┼──────┼─────┤
│三│AC │90.06.26│235500 │①支票存根:│ │
│六│0000000 │90.06.26│ │235500 │ │
│ │ │無 │ │ │ │
├─┼────┼────┼────┼──────┼─────┤
│三│AC │90.07.20│2692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七│0000000 │90.07.20│ │ 未記載 │90.07.20 │
│ │ │無 │ │ │2692 │
├─┼────┼────┼────┼──────┼─────┤
│三│AC │90.07.31│353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八│0000000 │90.07.31│ │ 未記載 │90.07.31 │
│ │ │無 │ │ │353000 │
├─┼────┼────┼────┼──────┼─────┤
│三│AC │90.08.10│50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九│0000000 │90.08.10│ │ 未記載 │90.08.10 │
│ │ │無 │ │ │19873 │
├─┼────┼────┼────┼──────┼─────┤
│四│AC │90.09.19│220000 │①支票存根:│ │
│0│0000000 │90.09.19│ │電梯(敦南)│ │
│ │ │無 │ │7000 │ │
├─┼────┼────┼────┼──────┼─────┤
│四│AC │90.09.21│110000 │①支票存根:│ │
│一│0000000 │90.09.21│ │90.9.21 │ │
│ │ │無 │ │110000 │ │
├─┼────┼────┼────┼──────┼─────┤
│四│AC │90.10.05│240000 │①支票存根:│ │
│二│0000000 │90.10.05│ │六合 │ │
│ │ │無 │ │240000 │ │
├─┼────┼────┼────┼──────┼─────┤
│四│AC │90.10.08│552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三│0000000 │90.10.08│ │六 │10.08 │
│ │ │無 │ │ │55200 │
├─┼────┼────┼────┼──────┼─────┤
│四│AC │90.10.11│17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四│0000000 │90.10.11│ │ 未記載 │ 10.11 │
│ │ │無 │ │ │170000 │
├─┼────┼────┼────┼──────┼─────┤
│四│AC │90.11.07│36000 │①支票存根:│ │
│五│0000000 │90.11.07│ │90.10.29 │ │
│ │ │無 │ │六 │ │
│ │ │ │ │323400 │ │
├─┼────┼────┼────┼──────┼─────┤
│四│AC │90.11.14│3672 │①支票存根:│ │
│六│0000000 │90.11.22│ │3672 │ │
│ │ │新光產物│ │光 │ │
│ │ │保險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② │ │
├─┼────┼────┼────┼──────┼─────┤
│四│AC │90.12.12│280000 │①支票存根:│ │
│七│0000000 │90.12.12│ │28萬 │ │
│ │ │無 │ │ │ │
├─┼────┼────┼────┼──────┼─────┤
│四│AC │90.12.14│100000 │①支票存根:│ │
│八│0000000 │90.12.14│ │10萬 │ │
│ │ │無 │ │ │ │
├─┼────┼────┼────┼──────┼─────┤
│四│AC │90.12.21│260000 │①支票存根:│ │
│九│0000000 │90.12.21│ │26萬 │ │
│ │ │無 │ │② │ │
├─┼────┼────┼────┼──────┼─────┤
│五│AC │91.01.21│125000 │①支票存根:│ │
│0│0000000 │91.01.21│ │周 │ │
│ │ │無 │ │125000 │ │
├─┼────┼────┼────┼──────┼─────┤
│五│AC │91.01.28│300000 │①支票存根:│ │
│一│0000000 │91.01.28│ │老六 │ │
│ │ │無 │ │300000 │ │
├─┼────┼────┼────┼──────┼─────┤
│五│AC │91.01.30│200000 │①支票存根:│ │
│二│0000000 │91.01.30│ │六合 │ │
│ │ │無 │ │20萬 │ │
├─┼────┼────┼────┼──────┼─────┤
│五│AC │91.02.07│0000000 │①支票存根:│ │
│三│0000000 │91.02.07│ │91.02.06 │ │
│ │ │無 │ │122000 │ │
├─┼────┼────┼────┼──────┼─────┤
│五│AC │91.02.08│500000 │①支票存根:│ │
│四│0000000 │91.02.08│ │ 未記載 │ │
│ │ │無 │ │ │ │
├─┼────┼────┼────┼──────┼─────┤
│五│AC │91.04.12│70000 │①支票存根:│ │
│五│0000000 │91.04.12│ │91.04.12 │ │
│ │ │無 │ │70000 │ │
│ │ │ │ │六合 │ │
├─┼────┼────┼────┼──────┼─────┤
│五│AC │91.04.26│160000 │①支票存根:│ │
│六│0000000 │91.04.26│ │04.26 │ │
│ │ │無 │ │160000 │ │
├─┼────┼────┼────┼──────┼─────┤
│五│AC │91.05.10│180000 │①支票存根:│ │
│七│0000000 │91.05.10│ │91.05.10 │ │
│ │ │無 │ │18萬 │ │
├─┼────┼────┼────┼──────┼─────┤
│五│AC │91.06.13│3097 │①支票存根:│ │
│八│0000000 │91.06.13│ │91.06.13 │ │
│ │ │無 │ │3097 │ │
│ │ │ │ │五日 │ │
├─┼────┼────┼────┼──────┼─────┤
│五│AC │91.06.13│500000 │①支票存根:│ │
│九│0000000 │91.06.13│ │91.06.13 │ │
│ │ │無 │ │50萬 │ │
├─┼────┼────┼────┼──────┼─────┤
│六│AC │91.07.26│160000 │①支票存根:│ │
│0│0000000 │91.07.26│ │六 │ │
│ │ │無 │ │160000 │ │
├─┼────┼────┼────┼──────┼─────┤
│六│AC │91.08.05│450000 │①支票存根:│ │
│一│0000000 │91.08.05│ │91.08.05 │ │
│ │ │無 │ │六 │ │
│ │ │ │ │450000 │ │
├─┼────┼────┼────┼──────┼─────┤
│六│GC │91.08.14│3420 │①支票存根:│ │
│二│0000000 │91.08.16│ │91.08.14 │ │
│ │ │無 │ │亞培 │ │
│ │ │ │ │2394 │ │
├─┼────┼────┼────┼──────┼─────┤
│六│AC │91.10.11│200000 │①支票存根:│ │
│三│0000000 │91.10.11│ │91.10.11 │ │
│ │ │無 │ │周姊 │ │
│ │ │ │ │200000 │ │
├─┼────┼────┼────┼──────┼─────┤
│六│AC │91.11.11│1944 │①支票存根:│ │
│四│0000000 │91.12.02│ │利 │ │
│ │ │新光產物│ │1944 │ │
│ │ │保險股份│ │② │ │
│ │ │有限公司│ │ │ │
├─┼────┼────┼────┼──────┼─────┤
│六│AC │91.12.20│16000 │①支票存根:│ │
│五│0000000 │91.12.20│ │12.20 │ │
│ │ │無 │ │保險 │ │
│ │ │ │ │16000 │ │
├─┼────┼────┼────┼──────┼─────┤
│六│AC │92.01.23│810 │①支票存根:│ │
│六│0000000 │92.02.12│ │ 未記載 │ │
│ │ │新光產物│ │② │ │
│ │ │保險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六│AC │92.03.11│100000 │①支票存根:│①支票存根│
│七│0000000 │92.03.11│ │ 未記載 │92.03.11 │
│ │ │無 │ │② │轉甲存 │
│ │ │ │ │ │100000 │
├─┼────┼────┼────┼──────┼─────┤
│六│AC │92.03.21│330000 │①支票存根:│ │
│八│0000000 │92.03.21│ │92.03.21 │ │
│ │ │無 │ │六 │ │
│ │ │ │ │330000 │ │
├─┼────┼────┼────┼──────┼─────┤
│六│AC │92.04.18│520000 │①支票存根:│ │
│九│0000000 │92.04.18│ │92.04.18 │ │
│ │ │無 │ │六 │ │
│ │ │ │ │520000 │ │
├─┼────┼────┼────┼──────┼─────┤
│七│JC │92.04.09│52861 │①支票存根:│ │
│0│0000000 │92.04.11│ │92.04.11 │ │
│ │ │無 │ │難胞 │ │
│ │ │ │ │0000000 │ │
├─┴────┴────┴────┴──────┴─────┤
│合計 00000000 │
└─────────────────────────────┘
附表六:
(一)授信申請書
1、有關270萬元部分:
┌─┬────┬──────┬───┬────┬──────┐
│編│申請日期│申請人 │連帶保│授信金額│偽造之署押及│
│號│/ │ │證人 │ │印文 │
│ │授信期限│ │ │ │ │
├─┼────┼──────┼───┼────┼──────┤
│一│90.01.1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年 │ │ │ │代表人「徐秀│
│ │(6個月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二│90.07.13│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三│91.01.21│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6個月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四│91.07.24│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五│91.11.06│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六│92.01.24│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2、有關360萬元部分:
┌─┬────┬──────┬───┬────┬──────┐
│編│申請日期│申請人 │連帶保│授信金額│偽造之署押及│
│號│/ │ │證人 │ │印文 │
│ │授信期限│ │ │ │ │
├─┼────┼──────┼───┼────┼──────┤
│一│90.01.1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6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二│90.07.18│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6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備註:
⒈本件360萬元貸款業於91年1月21日清償。
⒉清償資料:
⑴90年11月7日300萬元貸款授信申請書上授信往來情形欄內新臺幣授信之短期擔保放款360萬元此筆,且到期日為91年1月20日。【院卷二,36頁】
⑵91年5月23日300萬元貸款授信申請書上授信往來情形欄內新臺幣授信之短期擔保放款關於360萬元之部分,餘額為零。
【院卷二,35頁】
⑶立尊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91年1月21日支出新臺幣370萬元。【院卷一,307頁】
(二)借據
1、有關270萬元部分
┌─┬────┬──────┬─────┬───────┬──────┬───┐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授信金額 │偽造之署押及│頁碼 │
│號│ │ │ │ │印文 │ │
├─┼────┼──────┼─────┼───────┼──────┼───┤
│一│90.01.0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二│90.07.13│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三│91.01.21│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半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四│91.07.24│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五│91.11.06│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六│92.01.24│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借款人「立尊│ │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徐│ │
│ │ │ │ │ │秀貞」、「蔡│ │
│ │ │ │ │ │錚」之署押及│ │
│ │ │ │ │ │印文各1枚 │ │
├─┼────┼──────┼─────┼───────┼──────┼───┤
│七│92.01.24│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270萬元 │立約人「立尊│增補契│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約書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徐│ │
│ │ │ │ │ │秀貞」、「蔡│ │
│ │ │ │ │ │錚」之署押及│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對保人「立尊│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蔡錚」之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徐秀貞」之印│ │
│ │ │ │ │ │文2枚 │ │
└─┴────┴──────┴─────┴───────┴──────┴───┘
2、有關360萬元部分
┌─┬────┬──────┬─────┬───────┬──────┬───┐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授信金額 │偽造之署押及│頁碼 │
│號│ │ │ │ │印文 │ │
├─┼────┼──────┼─────┼───────┼──────┼───┤
│一│90.01.1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6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二│90.07.18│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6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徐│ │
│ │ │ │ │ │秀貞」、「蔡│ │
│ │ │ │ │ │錚」之署押及│ │
│ │ │ │ │ │印文各1枚 │ │
└─┴────┴──────┴─────┴───────┴──────┴───┘
附表七:
(一)授信申請書
┌─┬────┬──────┬───┬────┬──────┐
│編│申請日期│申請人 │連帶保│授信金額│偽造之署押及│
│號│/ │ │證人 │ │印文 │
│ │授信期限│ │ │ │ │
│ │ │ │ │ │ │
├─┼────┼──────┼───┼────┼──────┤
│一│89.11.0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 │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二│90.11.0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三│91.05.23│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半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四│91.11.06│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申請人「立尊│
│ │/ │代表人徐秀貞│徐秀貞│(展期)│有限公司」、│
│ │1 年 │ │ │ │代表人「徐秀│
│ │ │ │ │ │貞」之署押及│
│ │ │ │ │ │印文各1 枚 │
└─┴────┴──────┴───┴────┴──────┘
(二)借據
┌─┬────┬──────┬─────┬───────┬──────┬───┐
│編│申請日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授信金額 │偽造之署押及│備 註│
│號│ │ │ │ │印文 │ │
├─┼────┼──────┼─────┼───────┼──────┼───┤
│一│89.11.0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二│90.11.07│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三│91.05.23│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借款人「立尊│業已銷│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半年) │有限公司」、│燬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四│91.11.06│立尊有限公司│蔡錚 │300萬元 │借款人「立尊│ │
│ │ │董事徐秀貞 │徐秀貞 │(一年) │有限公司」、│ │
│ │ │ │ │ │董事「徐秀貞│ │
│ │ │ │ │ │」之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1枚、連 │ │
│ │ │ │ │ │帶保證人欄「│ │
│ │ │ │ │ │徐秀貞」、「│ │
│ │ │ │ │ │蔡錚」之署押│ │
│ │ │ │ │ │及印文各1枚 │ │
└─┴────┴──────┴─────┴───────┴──────┴───┘
附表八:
(一)本金300萬元部分
┌─┬────┬────┬────┐
│編│支票號碼│金額 │提示日/│
│號│ │(元) │票載日/│
│ │ │ │ │
├─┼────┼────┼────┤
│一│AC │19356 │89.12.11│
│ │0000000 │ │89.12.04│
├─┼────┼────┼────┤
│二│AC │19969 │90.04.09│
│ │0000000 │ │90.04.09│
├─┼────┼────┼────┤
│三│AC │19282 │90.05.07│
│ │0000000 │ │90.05.07│
├─┼────┼────┼────┤
│四│AC │19900 │90.06.06│
│ │0000000 │ │90.06.06│
├─┼────┼────┼────┤
│五│AC │19245 │90.07.06│
│ │0000000 │ │90.07.06│
├─┼────┼────┼────┤
│六│AC │19873 │90.08.09│
│ │0000000 │ │90.08.08│
├─┼────┼────┼────┤
│七│AC │19852 │90.09.10│
│ │0000000 │ │90.09.08│
├─┼────┼────┼────┤
│八│AC │19146 │90.10.08│
│ │0000000 │ │90.10.04│
├─┼────┼────┼────┤
│九│AC │19697 │90.11.07│
│ │0000000 │ │90.11.06│
├─┼────┼────┼────┤
│一│AC │18782 │90.12.06│
│0│0000000 │ │90.12.06│
├─┼────┼────┼────┤
│一│AC │19359 │91.01.08│
│一│0000000 │ │91.01.08│
├─┼────┼────┼────┤
│一│AC │19199 │91.02.06│
│二│0000000 │ │91.02.06│
├─┼────┼────┼────┤
│一│AC │17341 │91.03.08│
│三│0000000 │ │91.03.08│
├─┼────┼────┼────┤
│一│AC │19199 │91.04.04│
│四│0000000 │ │91.04.08│
├─┼────┼────┼────┤
│一│AC │17960 │91.05.07│
│五│0000000 │ │91.05.07│
├─┼────┼────┼────┤
│一│AC │16722 │91.06.03│
│六│0000000 │ │91.06.03│
├─┼────┼────┼────┤
│一│AC │18579 │91.07.08│
│七│0000000 │ │91.07.08│
├─┼────┼────┼────┤
│一│AC │18944 │91.08.08│
│八│0000000 │ │91.08.08│
├─┼────┼────┼────┤
│一│GC │18944 │91.09.10│
│九│0000000 │ │91.09.12│
├─┼────┼────┼────┤
│二│AC │18333 │91.10.08│
│0│0000000 │ │91.10.08│
├─┼────┼────┼────┤
│二│AC │18944 │91.11.08│
│一│0000000 │ │91.11.08│
├─┼────┼────┼────┤
│二│AC │17024 │91.12.09│
│二│0000000 │ │91.12.08│
├─┼────┼────┼────┤
│二│AC │17517 │92.01.08│
│三│0000000 │ │92.01.08│
├─┼────┼────┼────┤
│二│AC │17332 │92.02.12│
│四│0000000 │ │92.02.12│
├─┼────┼────┼────┤
│二│AC │15477 │92.03.10│
│五│0000000 │ │92.03.08│
├─┼────┼────┼────┤
│二│AC │17135 │92.04.08│
│六│0000000 │ │92.04.08│
├─┴────┼────┴────┤
│合計 │483111 │
└──────┴─────────┘
(二)本金360萬元及270萬元部分
┌─┬────┬────┬────┐
│編│支票號碼│金額 │提示日/│
│號│ │(元) │票載日 │
│ │ │ │ │
├─┼────┼────┼────┤
│一│AC │40648 │89.10.16│
│ │0000000 │ │89.10.16│
├─┼────┼────┼────┤
│二│AC │40415 │90.07.16│
│ │0000000 │ │90.07.16│
├─┼────┼────┼────┤
│三│AC │41720 │90.08.20│
│ │0000000 │ │90.08.20│
├─┼────┼────┼────┤
│四│AC │41670 │90.09.20│
│ │0000000 │ │90.09.20│
├─┼────┼────┼────┤
│五│AC │41182 │90.11.14│
│ │0000000 │ │90.11.14│
├─┼────┼────┼────┤
│六│AC │39354 │90.12.19│
│ │0000000 │ │90.12.19│
├─┼────┼────┼────┤
│七│AC │40519 │91.01.08│
│ │0000000 │ │91.01.08│
├─┼────┼────┼────┤
│八│AC │2230 │91.01.24│
│ │0000000 │ │91.01.08│
├─┼────┼────┼────┤
│九│AC │17279 │91.02.20│
│ │0000000 │ │91.02.20│
├─┼────┼────┼────┤
│一│AC │15607 │91.03.25│
│0│0000000 │ │91.03.24│
├─┼────┼────┼────┤
│一│AC │17279 │91.04.22│
│一│0000000 │ │91.04.20│
├─┼────┼────┼────┤
│一│AC │16722 │91.05.07│
│二│0000000 │ │91.05.07│
├─┼────┼────┼────┤
│一│AC │17279 │91.06.13│
│三│0000000 │ │91.06.13│
├─┼────┼────┼────┤
│一│AC │16722 │91.07.24│
│四│0000000 │ │91.07.20│
├─┼────┼────┼────┤
│一│AC │14850 │91.08.20│
│五│0000000 │ │91.08.20│
├─┼────┼────┼────┤
│一│GC │17050 │91.09.20│
│六│0000000 │ │91.09.20│
├─┼────┼────┼────┤
│一│AC │16500 │91.10.21│
│七│0000000 │ │91.10.20│
├─┼────┼────┼────┤
│一│AC │19250 │91.11.25│
│八│0000000 │ │91.11.20│
├─┼────┼────┼────┤
│一│AC │16222 │91.12.24│
│九│0000000 │ │91.12.24│
├─┼────┼────┼────┤
│二│AC │16763 │92.01.24│
│0│0000000 │ │92.01.24│
├─┼────┼────┼────┤
│二│AC │15765 │92.02.24│
│一│0000000 │ │92.02.24│
├─┼────┼────┼────┤
│二│AC │14240 │92.03.24│
│二│0000000 │ │92.03.24│
├─┼────┼────┼────┤
│二│AC │15765 │92.04.24│
│三│0000000 │ │92.04.24│
├─┴────┼────┴────┤
│合計 │535031 │
└──────┴─────────┘
附表九:
┌─┬────┬─────┬─────────┐
│編│日 期│提領金額 │盜 用 之 印 文│
│號│ │ │ │
├─┼────┼─────┼─────────┤
│一│92.03.14│210000 │「徐秀貞」之印文1 │
│ │ │ │枚 │
├─┼────┼─────┼─────────┤
│二│92.03.28│130000 │「徐秀貞」之印文2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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