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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6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庚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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