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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律師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18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5025 萬7620元及自民國9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提供現金或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供本院審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搶奪等,業經本院93年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金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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