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0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崔興邦」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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