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緝,80,2005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217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所為94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之文字,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周祖民」、「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之文字,茲於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自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周祖民」、「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