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4,訴,150,2005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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