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黃雅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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