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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同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同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同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甲○○涉犯刑事犯罪部分,雖據原告乙○○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6232號、21806號起訴書附卷可稽,惟經查詢本院案件繫屬系統,被告等所涉上開案件,尚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繫屬於本院,此亦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是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與法律規定未合。
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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