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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乙○、丙○○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號常業詐欺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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