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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弄7
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祺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劉煌基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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